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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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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

清朝和民国时期,农民建设住宅,一般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无须向上要求审批。1955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农民无论在何地建设住宅,都要向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1968年,马连沟大队研究规划盖房子、土粪场,确定西南、西北、东北、东南4个地盘。研究决定社员建房要小队研究,大队批准,社员向生产队申请。社员户不得挑拣地片,地片原则上各队社员在各队地片盖场。社员户自用园和房场,如需盖房用之要无条件交出,有园墙的石头、树木归自己或折价,生产队负责扒墙,工由队出。暂不盖房子的大园之墙可暂不扒。一切空间地由队统一安排。新建房规格最长不超过13.33米。
1970始,社员建设用地须要县(市)级批准、公社(镇)级审查。1972年4月27日,8户社员住宅建设用地0.299公顷获批,其中可耕地0.24公顷,非耕地0.059公顷。1973年4月30日,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3处建筑用地0.036公顷,属非耕地。1974年2月28日,批准5处社员建筑用地,占用非耕地共0.05公顷。1975年3月23日,社员2处建筑用地获批,非耕地共0.072公顷。1976年4月11日,批准4处社员建筑用地,占用非耕地0.048公顷。1977年,批准2户社员建房,占用非耕地0.024公顷。1978年3月28日,马连沟大队社员2处建筑用地0.024公顷获批,均为非耕地。1979年3月8日,批准5处建筑用地0.06公顷,非耕地。1984年,批准村民建房12处,占用非耕地0.141公顷。1986年3月15日,批准村民建房8处,占地0.724公顷,其中2户占用可耕地。1987年,马连沟村建房9处,均为非耕地,占用面积0.1097公顷。
1985年12月,辛庄镇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坡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凡能就地改设的,应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就地改建。所有的土地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对宅基地、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在上述土地上私自建设,更不准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在村镇内个人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占地和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群众迁居拆除房屋倒出来的宅基地,村里要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群众建房用地标准,原则为136.5平方米。不满18岁者、出卖和出租房屋者、无当地户口者、不服人统一规划的,一律不安排宅基地。申请用地,属于非耕地由镇政府批准,属于可耕地的经镇政府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村民建房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是不经政府批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处理。1988年5月12日,全村建房4处,均为非耕地,共0.072公顷。1989年,全村建房10处,共占用土地0.098公顷,其中7户占用非耕地0.098公顷,3户占用可耕地0.04公顷。1992年5月19日,1户村民建房获批,占用非耕地0.006公顷。2003年以后,国家统一划定耕地和非耕地,村民建房不得再占用可耕地,马连沟村所属范围已经没有非耕地,所以上级冻结了马连沟村建房审批。此后,由于人口增长率降低,村民盖房需求减少。2012年,全村住宅建筑占地面积8.63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