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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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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权属

清至民国时期,马连沟村土地皆属私有。1945年,全村共有耕地面积73.33公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0.118公顷。1946年,实行土地改革,结束了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但其私有制形式没有改变。1948年,村里开始办互助组。1955年办起初级社,土地由个体所有逐步发展为集体所有。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私有土地全部转为集体所有。1983年,全面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承包到户,长期使用。1985年,全村耕地面积103公顷,大部分承包到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两次修正。《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2年,马连沟村总面积169公顷,村庄占地面积15.13公顷,耕地面积55.25公顷,果园面积28.50公顷,林地面积5.25公顷,特殊用地11公顷,铁路占地2.8公顷,公路占地1.6公顷,农村道路占地2.2公顷,一般坑塘水面5公顷,沟渠1.2公顷,水工建筑物占地9公顷,沙地3.2公顷,田坎4.6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