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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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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益分配

清至民国时期,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农民自主经营,对劳动收益自主分配。1948年开始成立的互助组,是群众性的互助互利生产组织,在分配上只有年终按照各户出工、出畜的情况,进行工工找平,工畜找平,或者以粮补平等。1954年开始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不论初级社还是高级社,皆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烈军属、"三定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和补助,让烈军属保持社员基本生活水平,让困难户、"三定五保"户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其收益分配,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为基本原则。国家利益主要表现为农业税和粮食统购。马加沟大队一直完成较好,在年终决算分配时,各生产队都能按时足额完成缴纳任务。集体利益,除保证来年生产费用外,在粮食分配方面,主要是留足种子和饲料。在口粮分配上,各生产队一般都坚持以口粮总数的70%平均按人口分配,30%按工分分配。现金分配部分中,马连沟大队实行缴足税金,扣除总收入的5%作为公积金,扣除总收入的2%作为公益金,扣除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一般都扣有2%的预留生产基金,作为生产队的生产费用。社员分配部分,是按社员所得的劳动工分分配给社员。生产队可分配的金额,被工日(每10分工为一个工日)除所得的商,即是工值,工值的高低是衡量生产队贫富的标志之一。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各队之间不平衡,但差距不大。1983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生产队使命终结,生产队的公共财产,经过清产核资,拍卖或转至村委会统一管理。随着承包制的推行,分配形式、分配内容、分配面及分配方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般承包户、专业户皆属自收自支,其经营收入也不属集体分配范畴。1991年2月,马连沟村成立招远县振兴实业总公司。2000年3月,马连沟村集体养鸡场改制,办法是集体占30%,村干部职工占30%,群众占40%。全村一半以上村民是养殖公司的股东。村集体用改制筹集的资金加上部分贷款,投资800万元建起新的良种繁育公司。这样既可以筹集资金再发展,又能让村民得实惠。2012年,马连沟村从公司至经济联合体,分配范畴是其统管企业的收入部分。总收入扣除总费用的净收入为分配部分,其分配范畴是:税金、上交有关部门、企业生产基金、村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等。村民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固定内容,是村民占有股金的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