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经济
1958年10月,招远县委将21处乡辖农业生产合作社突击合并建成20处人民公社。11月,缩编调整为14处人民公社。马连沟成立生产队,隶属辛庄人民公社,下设4个生产小队。取消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初期,实行政社合一,追求"一大二公"("一大"是指公社的规模大,"二公"是指公社的公有化程度高),搞"一平二调"("一平"是指在人民公社范围内把贫富拉平,搞平均分配;"二调"是指对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产品以及其他财产无代价的上调),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伴随着"大跃进"运动,农业生产上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食宿集体化;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集体食堂;生产上高指标、瞎指挥,实行大兵团作战。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泛滥,农民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是年,马连沟生产队共损失粮食41500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1.56%,其中账外损失粮食17500公斤,账内损失粮食22500公斤,账外被外人吃掉的粮食1500公斤;花生账外损失6500公斤。"一平二调"时期,马连沟生产队共调入土地11.17公顷,调出土地7.39公顷。
1959年,马连沟生产队社员分配由供给、职工家属工资、一般社员工资、超产奖励四部分组成。全队共有711人,享受供给制的527人,占总人口的74.12%,供给金额共计8001.08元,占全生产队社员分配总额27190.58元的29.43%,每人平均供给15元。是年5月,辛庄人民公社改称界河人民公社,马连沟生产队隶属界河人民公社。是年12月,马连沟生产队和石虎孙家生产队合并为一个生产队,称马连沟生产队,生产队办公室设在马连沟自然村,石虎孙家生产队下设的2个生产小队,改为马连沟生产队第五、第六生产小队。当时马连沟生产队固定资产总价值23734.41元,库存物资价值14122.30元,公积金7756.16元,公益金2293.62元,股份基金14484元,社员投资12144.67元。 石虎孙家生产队固定资产总价值8385.92元,库存物资价值6745.39元,公积金6350.17元,公益金1212.05元,股份基金3497.55元,社员投资4288.39元。6个生产小队各自独立核算。
1960年,马连沟生产队开始改称生产大队,各生产小队改称生产队。是年,继续推行农作物生产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经营制度,全年获得超产奖励金额共计1684.82元,其中第一生产小队获得440.08元,第四生产小队获得1244.74元,第二、第三生产小队没有获得奖励。社员分配由供给和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供给部分3063.60元,占全生产大队社员分配总额44784.55元的6.84%。供给部分中,第一生产小队752.83元,第二生产小队698.10元,第三生产小队736.13元,第四生产小队876.54元。1961年,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了公社体制。1961年3月,界河人民公社实行分级核算,马连沟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冬,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进一步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大队核算改为生产队核算。马连沟大队下设4个生产队,组成4个基本核算单位。这一体制运行长达20年之久。
1961年,全生产队共有292户,1058人(含石虎孙家2个生产队)。耕地总面积160.67公顷,其中旱地100.67公顷,水浇地60公顷。在耕地总面积中,集体经营的耕地共计149.33公顷,其中旱地92.6公顷,水浇地60公顷;6个生产小队自留地共计2.93公顷,均为水浇地;社员自留地8.4公顷(其中马连沟自然村社员自留地6.8公顷),其中旱地8.07公顷,水浇地1.2公顷。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农业六十条》),落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建立以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各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和拥有适当自留地。在生产中实行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定额、小段检查评比验收的"四小管理"办法,推行定农活、定质量、定报酬、合理奖罚的"三定一奖"责任制,强调死分活评,男女同工同酬,调动社员积极性。2月,马连沟生产队第五、第六生产小队(原属石虎孙家生产队)析出。马连沟大队分得固定资产折款30850.16元,库存粮食折款12494.32元,库存物资折款7962.85元,存款2616.83元,公积金11963元,公益金4303.01元。石虎孙家大队分得固定资产折款13606.52元,库存粮食折款2736.64元,库存物资折款3172.14元,存款1177.92元,公积金5870.50元,公益金1812元。年末,全村耕地总面积110公顷,其中旱地59.67公顷,水浇地50.33公顷;耕地总面积中,集体经营的耕地101.2公顷,其中水浇地46.67公顷,旱地54.53公顷。社员自留地8.8公顷,其中水浇地3.67公顷,旱地5.13公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割资本主义尾巴,搞"穷过渡",推广"大寨记工法",自报公议,"大锅饭"、平均主义又一次泛滥,生产发展缓慢。1970年,全大队耕地总面积110公顷,其中集体经营的耕地面积103.33公顷,社员自留地面积减少到6.67公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纠正"左"倾错误。马连沟大队积极探索对多种经营项目实行集体专业定额承包的方式经营,定劳力,定报酬,定收入,定支出,超产按比例归己,减产按比例赔偿,合理奖罚。在农业生产上,实行小段包工、分管统收、定额计酬等生产管理的办法,但不包产到户。1981年,实行各生产队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将土地划为责任田和口粮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承包,责任田按劳动力承包,由各生产队统一耕种,个人管理收获,实行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归己,减产赔偿。1981年9月13日,马连沟大队与各生产队签订1982年小麦生产承包合同,小麦公顷单产按前三年平均单产数量定,超产部分奖励60%;全大队计划小麦播种总面积62公顷,公顷单产4500公斤,总产272200公斤。其中第一生产队小麦播种面积15.47公顷,公顷单产3900公斤,总产60300公斤;第二生产队小麦播种面积15.47公顷,公顷单产4350公斤,总产66250公斤;第三生产队小麦播种面积15.53公顷,公顷单产4725公斤,总产73400公斤;第四生产队小麦播种面积15.53公顷,公顷单产4650公斤,总产72250公斤。
1982年2月13日,大队党支部书记郝兴仁和第一生产队队长王在臣、第二生产队队长刘瑞庭、第三生产队队长康金吾、第四生产队长队宋桂月签订当年粮油生产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第一生产队粮田面积15公顷,粮食公顷单产要求达到7350公斤,总产达到110250公斤;花生面积8.53公顷,公顷单产要求达到2850公斤,总产达到24315公斤;共用劳动力35人;完成任务,粮食总工分为88200分,花生总工分为34041分,粮油工分合计为122241分,折合人民币31219元;粮油总产值要求达到47107元,粮油总费用为15888元,人均纯收入要求达到890元。第二生产队粮田面积15公顷,粮食公顷单产要求达到7575公斤,总产达到113625公斤;花生面积8.53公顷,公顷单产要求达到2325公斤,总产达到19840公斤;共用劳动力34人;完成任务,粮食总工分为90900分,花生总工分为27776分,粮油工分合计为118676分,折合人民币30128元;粮油总产值要求达到45458元,粮油总费用为15330元,人均纯收入要求达到886元。第三生产队粮田面积15公顷,粮食公顷单产要求达到8925公斤,总产达到133875公斤;花生面积8.53公顷,公顷单产要求达到2925公斤,总产达到24960公斤;共用劳动力40人;完成任务,粮食总工分为107100分,花生总工分为34944分,粮油工分合计为142044分,折合人民币35824元;粮油总产值要求达到54204元,粮油总费用为18380元,人均纯收入要求达到896元。第四生产队粮田面积15公顷,粮食公顷单产要求达到8850公斤,总产达到132750公斤;花生面积8.53公顷,公顷单产要求达到3225公斤,总产达到27520公斤;共用劳动力41人;完成任务,粮食总工分为106200分,花生总工分为38530分,粮油工分合计144730分,折合人民币36322元;粮油总产值要求达到55102元,粮油总费用18780元,人均纯收入要求达到890元。合同还规定:工分计算,每产1公斤粮食按0.04分计算,每产1公斤花生按0.07分计算;粮油产值,每公斤小麦单价0.32元、大豆0.4元、杂粮0.23元、花生0.64元;粮油总费用,粮食每公斤0.1元、花生0.2元;奖罚比例,超产提50%、减产罚25%;队内菜园及多种经营纯收入,每2元记10分,也可作为超产部分按50%提奖,不再记工分;粮油增减统算,可互相抵顶,费用节余算收入,超支扣收入;超产部分队委会提5%,在队委会提5%中,队长再提5%,其余95%按承包单位工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