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缝 纫
1959年春,马连沟第二生产队成立缝纫组,社员刘登魁因个人身体残疾,不能参加集体体力劳动,购置一台缝纫机,夫妇2人在家中从事缝纫加工业,为村民加工服装,收取加工费。1961年4月开始,第二生产队缝纫组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经营。包产金额,以每天2人收加工费3.6元计,每人每月定出勤26天,全年共计收入1123.20元。包工,每收入1元计6分,全年共计6739分。包成本,按总收入的2%扣除费用,共计225元。2台缝纫机大队全年共补贴48元,烤火费每年补助30元。超产按50%奖励,减产每1元扣8分。1962年12月,第二生产队缝纫组共有生产资金200元,均为生产队投资,负责人刘登魁,共有人员4人,其中学徒工2人。1966年,缝纫组1处1人,为常年性生产,年纯收入730元。1977年,缝纫组1人,全年总产值500元,总利润300元,总投资200元。1980年,第二生产队缝纫组收入450元,缝鞋60元。1981年,第二生产队缝纫组收入328元,占全大队工业总收入的0.38%。1983年春,刘登魁去世,缝纫加工停业。
1983年后,家庭经营服装加工业兴起。1986年,宋桂香、王秉合等家庭经营服装加工业收入6万元。1988年,家庭经营服装加工业收入1万元。1989年达到4万元,为服装加工业鼎盛年份。此后,由于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审美观不断改变,家庭经营服装加工业跟不上市场变化要求,逐步退出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