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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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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招远县从1989年探索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在经常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出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和村村委主持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代表村民大会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监督村委会工作。
1990年,东良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全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由村民选举出20人左右的村民代表(主要由管理员组成),参与村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经两委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三。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原则进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决定本村耕地及山岚调整、使用及宅基地分配方案;讨论完善各类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合同,审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审议本村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收支决算;讨论本村人口出生计划,监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审议通过新上、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计划;审议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本村村民户和个人的奖励或处罚事宜;定期对村级组织成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评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还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召开。
插:村民议事会议或者区长会议

民主评议干部和政务公开 1990年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来,东良村逐步推行了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评议对象为全村两委成员及享受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党组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委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将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该制度实行以来,全体村干部勤勉敬业,未出现评议不称职现象。
1989年,县政府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1997年形成村务公开具体办法,主要是村级大事公开和财务公开。东良村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村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村干部报酬、基本建设规划和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 "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其他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后,一直坚持不懈,在村委建立公开专栏,定期不定期公开相关事项。
插:政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

村规民约 1996年,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东良村村民自治章程,建立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较详细地把村委各职能组织的工作范围和管理要求介绍给全村广大干群,希望能得到广大干群的配合和监督,并对违法违章现象的发生进行处理有了依据,体现到好人好事有人夸,坏人坏事有人管,为东良村真正走向繁荣、美丽、文明、有序的轨道奠定了有利的基础。4月20日,东良村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学习贯彻村民自治章程的决定》,将村规民约印发全体村民,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群在学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法令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村民自治章程》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无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做到人人都是守法的模范,遵守章程的现金,为东良村早日实现小康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村规民约分社会治安、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四部分。社会治安部分共11条,规定每一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窝藏罪犯或为罪犯隐藏才赃物,更不得为其销赃,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准私藏枪支弹药、雷管等爆炸物,发现上述物品要及时上报或上缴公安机关;要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不准出售、传播淫秽、迷信音像、书刊。不准猥亵、调戏、强奸良家妇女;严禁私自砍伐树木,严禁烧荒或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准离开规定地点挖土拉沙,严禁放牧,违者没收其禽畜,包赔损失;严格水、电、闭路电视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要节约用水,发现清水流出户外,要进行罚款处理;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村的村规民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无证酒后驾车,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粪土、堆放建筑材料,不准在柏油、水泥路面上扬场晒粮及堆放杂物,确保道路通畅;严格履行合同,不断增加投入,不搞掠夺性生产,及时缴纳税金和承包金。对不增加投入、弃耕撂荒、不及时缴纳税金和承包金的户,村委有权依法收回重新发包。
民风民俗部分6条:提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勤俭治家,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习;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工作,禁止向街道排放污水,垃圾要送到池内,垃圾池内不准堆放生活垃圾以外的(如建筑渣土、粪便、杂草、家禽及家畜尸体等)其他垃圾,发现一次罚款50元~100元,不准在街上堆土、堆草、堆放建筑材料,影响他人通行;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体育、文化活动,积极参加群众性健身活动,积极开展"美德进万家"、"家庭文化建设"活动,积极参与"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学科学、用科学、靠科学发家致富的比、学、赶、帮、超活动;抓好青少年教育,教育他们加强自身修养,学好用好科学文化知识,尊老爱幼、见义勇为、伸张正义、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抵制不正之风,积极申请加入党团组织;服从镇村建房规划,不扩建,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要办好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搞好家庭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大力提倡家庭养花或搞庭院经济,努力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邻里关系部分3条:在经营、贷款、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资源、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要服从村两委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三夏"、"三秋"工作程序,努力做到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加强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家禽家畜的监护和管理,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或自己饲养的动物、家禽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监护人或饲养人要负担一切经济责任;加强道德修养,与邻居发生纠纷要本着先责己后责人,以心平气和的态度相互理论,或找邻居帮助评说,不要以强压人、仗势欺人、粗话压人,一旦解决不好,可找村委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对发生殴斗致人伤、残或损坏他人财物者,要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罚,轻者包赔医疗费,修复或照价赔偿被损坏财物,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部分5条:全村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原则;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共同承担劳动和家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坚决反对家庭暴力,坚决反对借婚姻索取彩礼;自觉做到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育,彻底杜绝计划外生育;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务,必须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自己的标准,对不履行义务者,村委有权令其改正,或交司法部门处理;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自立能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或收养的子女,都享有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退学。
2004年,东良村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以挂画形式印发给全体村民,村民在家中显要位置悬挂,共同学习遵守。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在社会治安方面增加了"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罚"的条款;在民风民俗方面增加了"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反对邪教组织,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抵制一切不健康思想的侵袭"、"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教活动,不聚众赌博,不群起斗殴,对参与全体斗殴者要严加惩处"和"孝敬父母,关心老人的衣、食、住、行,按时将赡养费送到老人手中,妯娌之间、姑嫂之间、姐妹之间要搞好团结,互相帮助,互相谦让"的条款;邻里关系方面增加了"村内大街、巷道是供流水、通行之用,不要因自己堆土、堆草、放车、堆放建筑材料而占用道路,影响他人通行,凡是有上述情况者,应自觉纠正"的条款;在婚姻家庭方面方面增加了"父母不包办婚姻,建立互敬互爱、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育龄妇女都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定期参加透视复查"、"子女都应向父母尽赡养义务,也都有平等的继承权"的条款。
2010年底,经过村民代表讨论,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原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结合当前与各项工作开展息息相关的几个问题,再次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并以小册子形式印发至全体村民。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分为社会治安、新村建设、调解委员会、水设施管理、计划生育6个部分。
社会治安部分将11条简化为8条,删除了"严格履行合同,不断增加投入,不搞掠夺性生产,及时缴纳税金和承包金。对不增加投入、弃耕撂荒、不及时缴纳税金和承包金的户,村委有权依法收回重新发包",有些条款进行合理简并,针对外来人员增多的现象,增加了"严格管理外来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办理暂住户口,对没有身份证人员,上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对,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条款。
新村建设部分4条,要求村民配合滨海新区开发、新村建设,村民建房或翻新旧房实行申批制度,批准后交足违章建设押金,由村规划组开据施工单后方可施工,超标准建房的每超1公分罚款200元,并强行拆除,竣工后经规划办验收合格退回押金,包括清除建筑垃圾;宅基地形成的非法建筑物及影响交通和村容的堆积物,必须及时拆除或清理,否则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罚款,并强行拆除或清理;坟地的规划和使用,户口在本村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死者坟地由村统一规划不收取土地使用费。户口不在本村死亡后申请葬在本村,每年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2000元,经村同意后按标准安葬并交村财务,由规划统一安排坟地。未经村同意未交款无故乱葬,村有权责令迁葬并予罚款;对圈坟的户标准不准超出6平方米(连碑座在内),否则除罚款外限期拆除。
调解委员会部分共6条: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激化,认真研究矛盾发生的规律特点,尽最大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中;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求大同存小异,不吹毛求疵,和睦相处,遇事多考虑邻居的利益,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在社会交往过程申,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努力做到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退一步自然优雅,让三分何等清闲;加强道德修养,与邻里发生纠纷,本着先责己后责入,以心平气和的态度相互理论,或找邻居帮助评说,不可以强压人,仗势欺人,粗话伤人;村民之间有矛盾纠纷,一旦解决不好,可找村委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使矛盾纠纷不激化。真正做到小矛盾不出门,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激化;养老是子女应尽义务,如发现不赡养老人情况,经调委会调解无效下,子女不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
水设施管理分4条:新安自来水用户,需要到村财务交纳安装材料款,持财务的收款凭证交有关人员施工;末交安装费私自乱接自来水用户,每发现一次给予应交款2倍的罚款,并曲其负责损坏的材料费;保护、保养、管理好自来水是每个村民的义务,偷盗、破坏各种公甩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5倍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自来水只限于村民生活用水,不作为它用,违者根据情节处50元以上罚款,外来住户人员,每年每户收取200元水费。
计划生育部分共7条: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新婚姻法》;育龄妇女要定期参加健康查体,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如有违反者,计生领导小组有权进行处理,并限期补查。长期外出打工的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按政策进行处理;生育一胎、二胎的育龄妇女顺产的必须3个月内放环,剖宫产的必须6个月内放环,如果不符合放环条件的必须开不合格证明,否则按计生规定进行处理;4、夫妻双方患不孕、不育症满35岁,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申请抱养证,私自抱养者给予2万元罚款;凡是计划外生育者,一胎不够法定年龄按规定罚款,二胎计划外生育者按每人年收入5~6倍罚款,三胎计划外生育者按每人平均年收入6~8倍罚款;对殴打、漫骂、阻碍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上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千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否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