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村级政权组织

档案浏览器

村庄又称村落,为农民聚居的地方。当种植业和驯养家畜的发展能为人类提供稳定的食物时,人们便逐渐定居,村落由此形成,成为长期生活、聚居、繁衍在一个边缘清楚的固定地域的农业人群组成的空间单元。村,又分为自然村和行政村。自然村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由一个或多个家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农村村民居住点。行政村是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属于国家政权建设范畴。东良行政村,在过去按照自然座落可分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4个自然村,随着村庄建设发展,4个自然村已无法划分。
秦汉统一全国后,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亭、里,作为基层政权组织,里是村一级组织,里设里正。里建立什伍组织,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伍设伍长(或伍老),什设什长(或什典)。汉朝的村组织职能渐趋明晰,且具有一定的自治性,村级组织和村吏要维护治安,进行户籍管理,并向官府及时禀告里之大事。里正兼有官民二重身份,负责里的事务。东良之地,汉初曾置塔上村,但当时人口和生产生活情况无考,只有村南汉墓可以证明此时已有人类聚居。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村"的名称,并逐渐演变为一个完整的地域概念。村长为一村之首,村与里相互交错,作为自然聚落的村与作为基层行政编制单位的里并存。唐朝,村级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村、里成为基层的重要组织。建立在邻保之上的村的含义非常明确,村设村正,负责村内治安。村一般是自然聚居的村落,以地域自然划分。
元朝的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分为里制、社制,里制是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家为里,里设里正,里正的职权是催督差税、维护治安、办理官府委办的事项。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颁布农村立社社令,规定以自然村为基础,原则上50家为一社,不及50家的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的,各自为社。20家编为一甲,设甲主,以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负责催收税赋徭役和地方治安。社设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的人担任,负责基层群众社会事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进行管理。
至明代,正式确定并完善里甲制。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里甲制度下的里,依各地情况而不同。有的地方一里包括几个村落,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分成几个里。在北方,里常称为"社"。清顺治年间编纂的《招远县志》记载,招远设4乡48里,又称48社,其中东良社属于黄山乡,又称北乡。里甲制度是为了赋役及黄册的编定而组成的一个以110户为单位的里,里之下再分为甲。但是里甲制并没有破坏自然村落的社会结构。就东良来说,自然村落是东良村,社是东良社,社和村基本一体。村庄较小的村落,则多村并为一社,仍然分散而居。当时,在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山东一带人口急剧减少,明初政府不得不从四川、山西等省大量移民,东良目前的主要姓氏多是此期迁来,由移民编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关系,也不存在业主与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
清代的村级制度采取的是里甲和保甲并行的办法。顺治时是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日厢,在乡日里,各有长。清朝的保甲制度,从清统治者定都北京后,就在所控制的直隶、山西、山东乡村推行,保甲组织形式是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后来又增加了牌,成为牌、甲、保,设牌头、甲长和保长。从目前东良村保存的二甲刘、八甲刘及八甲道等名称看,当时东良村人口已经众多,至少分为8甲,各甲均有甲首。东良的东良社是否还管辖其他村庄,无从考究。
民国时期的村,仍然是一个以家庭为细胞的社会,由血缘关系及其演变形式组成的群体。民国初年,招远设8区48乡,东良村属四区东良乡,这一时期的东良乡,已经包含了诸多村庄,区乡设区公所和乡公所,村设村会,负责人称村正或村长。
1928年,招远划分为9区4镇48乡,东良乡东良村属于第八区。1932年又改置9区28镇141乡,设立东良镇,与乡平级,镇下设村,镇有镇长,村有村长,镇长由上级委派,村长由村中富户推举,实行轮流制。抗日战争开始,国民党县政府流亡,其领导下建立的区、镇、乡、村政权名存实亡。1945年前,共产党的村政权尚未建立,东良村的村长实行雇佣制,由富户出钱雇佣,负责催粮催款,应付各种势力。1940年王忠和任村长,1941~1942年刘振兴任村长,1943~1944年刘岳章任村长。
当时,山东抗日根据地实行中心村制,设村公所,由5~8个村庄组成中心村。后来改为行政村制,凡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自然村划为单一行政村,小村联合设行政村,行政村设村公所,并配备若干委员。1945年,东良村正式建立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村,全体村民在大庙西召开村民大会,民主选举村长,刘广和任村长,刘洪绩、刘培森任会计,办公在财神庙。主要是筹粮、款、人、牲口,用于支前,救济和照顾烈军属。同时,村内各种群众组织建立,农救会、青救会、妇救会、自卫团等组织在党支部和村公所领导下开展工作。
1947年1月,东良村分为4个行政村,东北村村长刘寿尧,东南村村长李振兴,西北村村长刘聚兰,西南村村长刘福安。各村四大组织健全,配合党支部和村公所工作。土改复查时期,提出一切权力交农会,农会和贫雇团一度成为村中最高权力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而建立,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村人民代表大会和村行政委员会,村行政委员会设正、副村长、会计及调解、治保等委员,均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此期东良4个行政村村长没有变化。1952年1月,县下设区、乡、村三级,五区设立东良乡,领属东良东南、东北、西南、西北4个村,乡长张心绪,副乡长刘聚兰,东良乡在刘氏家庙办公。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取消村级政权,村作为乡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存在。人口居住集中的乡,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所以此期东良各村的行政工作,实际上由东良乡直接领导和管理。此间,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由互助组演变成初级社,再过度到到高级社,合作社设管理委员会,由于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实际上行使了村组织职权,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了村级组织的行政职能。
1954~1955年东良4个村逐步成立11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东北村4处,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张心绪,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刘登第,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孙从兴,第四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刘文臣;西南村3处,一社社长李寿山,二社社长刘培栋,三社社长刘秉铎;西北村2处,一社社长刘建章,二社社长郭玉;东南村2处,一社社长刘廷樽,二社社长魏福顺。1956年3月,东良村11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社升级,成立红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刘秉铎,副社长刘恒昌。高级社成立时,县下由15区148乡调整为10区124乡,界河区辖东良乡。由于高级社基本上形成了村社合一的局面,东良4个村正式合并为东良村,东良乡只辖东良一个村,村级行政职能由高级社代替,东良乡已经没有存在必要,至当年11月东良乡撤销。
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村级行政组织为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既是基层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生产大队的权力机关是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生产大队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和治安、调解等委员,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东良大队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只设大队长和几个委员,未设副大队长。1958年,大队长刘培栋,1959~1960年大队长刘丕舵,1961年大队长刘秉舵,1962~1966年大队长刘恒昌,1967年1月郭友明任大队长。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风潮开始席卷全国。到年底,原大队干部遭受各种批斗,原大队和各生产队领导实际上已经失去领导岗位。1967年1月19日,以原副书记刘永尚为主,组织各生产队长成立"67119造反团",进驻大队办公室,对付其他造反组织,统一组织指挥全村生产。1967年3月,招远县红卫兵组织联合夺取县委、县人委领导权,成立革命干部代表、军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三结合"的招远县革命委员会,随后,公社、大队逐步成立革命委员会。3月27日,东良大队成立革命委员会,上级组织派人掌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革委会组成人员,刘丕舵作为革命干部代表,任革命委员会主任,刘文臣、刘永尚为副主任,郭友明、王德瑞等人为革委会委员。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党支部和大队管委会的一切权力。1970年,党支部重新成立,革命委员会实际上成为村级行政组织,刘丕舵转任党支部书记,刘文臣任革委会主任,郭友明、刘永尚任副主任,革委会下仍设会计和治安、调解等主任。1972年,刘永尚转任党支部副书记,郭友明任党支部委员,革委会主任刘文臣,此后未设副主任。1978年11月,刘培玉接任革委会主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开始注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决议,规定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这以后,生产大队正式恢复管理委员会,革命委员会随之除消。1980年12月,东良大队革命委员会正式改称东良大队管理委员会,恢复大队长称谓,刘培玉任大队长,隋安和任副大队长。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重大修改,规定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其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作为一级组织,具有法律地位,建立村民会议制度,有全体村民参加的会议作为权力机关,讨论和决策村里事务,村里干部必须经选举产生,村民有参与村务管理的法定权利,村民自治从此走上了一条健康发展之路。1983年,东良大队正式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大队作为一级行政单位不复存在,大队管理委员会撤销,4月,设立东良村村民委员会,刘培玉任村委会主任,隋安和、刘俊广任副主任。1984年底,增补刘文英为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下设会计及治安、调解、民政主任等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东良村民委员会共进行了五次换届选举。每次选举,由村民小组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差额或等额选举。1994年4月选举,刘培玉任村委会主任,刘俊光、刘文英任副主任。1995年3月,刘俊光因病去世。1996年4月,增补刘军亮任村委副主任。
1998年11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1999年4月8日,东良村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第一次由村民直接选举候选人,也称"海选"。这次选举,选出村委委员3人,刘培玉当选村委主任,刘兴亮当选副主任,刘利民任会计。2002年4月26日,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刘全君当选为村委主任,刘兴亮为副主任,委员刘培玉。2004年11月,进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刘全君当选村委主任,刘兴亮当选副主任,刘利民为委员。2007年10月,进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得票最多的三人中有两人票数未过半,按规定只能组织临时村委会,成员有刘全君、刘长涛、刘起杰。2011年4月30日,依法进行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先出村委委员3人,村委委员与党委委员全部实现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刘世武兼任村委主任,党委委员、村委会计刘利民和党委委员、妇女主任侯美娟兼任村委委员。
插:换届选举图片
东良村民委员会在村党委领导下,认真开展村民自治,为村民做好服务,多次被评为招远市模范村民委员会,1998年被评为烟台市模范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刘培玉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村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