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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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文献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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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良村党支部、村委会文件
1992第(2)号

1992年厂长奖惩制考核标准

1、完成各级党组织下达的经济指标,按先进单位考核标准年终被评为先进单位者奖给厂长400元。
2、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40%奖给厂长300元,比上年增加50%奖给厂长500元。
3、上交利润比上年增加20%奖给厂长300元。
4、搞好一个合资项目并引进外资10万美元以上奖给厂长200元。
5、搞好一个联合并在当年获得一定效益者奖给厂长200元。
6、新开发一个新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利润6万元以上者奖给厂长200元。
7、抓好出口创汇,年出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者(以外贸出口记件为准)奖给厂长100元。
8、终年无重大事故发生无计划外生育,如有重大事故发生或计划外生育一项扣发厂长奖金500元,并不评为先进单位。
9、如销售收入上交利润比上年下降10%厂长工资降为平均工人工资,年亏损额超过1万元只发给厂长生活费800至1000元。
抄送:刘世武、刘培玉、刘兴亮、刘俊广、隋安和、刘文英、刘瑞芳、财务科存档
此文发至:合线厂、食品厂、电讯器材厂、纸箱厂

东良党支部、村委会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组建"山东东良集团"的申请报告

招远市辛庄镇经济委员会:
为加快企业改革开放的步伐,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为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腾飞奠定基础,我们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发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农业部颁布的《关于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我公司经研究决定组建"山东东良集团",以山东省招远市东良农工贸联合总公司为核心层,以山东省招远东良合线厂、山东省招远市电讯器材厂、招远市东良物资公司、招远市辛庄东良纸箱厂、招远市辛庄镇东良建筑队、招远市辛庄镇果业公司、山东省招远市第五食品厂等九户企业为紧密层组成。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山东省招远市东良农工贸联合总公司建于1992年,现有干部职工2100人,科技人员126名,公司占地面积173000平方米。公司现拥有紧密层企业9家,固定资产2911万元,主要产品已形成系列生产与开发,其中涡旋式制冷压缩机系列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并达到国家现将水平;食品生产加工"乳牛牌"乳皮花生等八大系列60多个品种产品畅销20个省市及东南亚各国,产品先后获得省优、部优等称号,高粱饴、山楂饴被人们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定为特约销售产品,并获得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聚乙烯制品、微波接力通讯设备、载波通讯配套设备、纸制品等在市场上也有较强的竞争力。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从研制生产与开发、加工、销售、商贸服务综合配套能力,并形成规模经济,真正实现了农工贸生产一体化。公司被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司总经理刘世武连续多年被省市县授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企业家称号,1993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优秀农民企业家称号。1994年全公司实现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1430万元,位于招远市全部村庄前列。预计1995年将实现产值3亿元,实现利税1800多万元。
集团公司的组件完全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品结构,完全具备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具备条件。该集团实行董事会制度,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章程讨论、决定集团的重大问题。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将由集团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的统一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该集团成立后,将充分发挥现有的生产能力,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形成群体优势,退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为产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提供有力的保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以专报。
1995年4月8日

关于同意成立山东东良集团公司的批复

烟台市体改委:
你委烟体改【1995】12号文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山东省招远市东良农工贸联合总公司为核心,以山东省招远市东良合线厂、山东省远通流体机械总公司、山东省招远市东良食品厂、山东省招远市电讯器材厂、招远市东良物资公司、招远市辛庄镇东良纸箱厂、招远市辛庄镇东良建筑队、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果业公司、山东省招远市第五食品厂等9家企业为紧密层,联合有关企业,组建山东东良集团,并成立山东东良集团公司。
二、原则同意《山东东良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要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集团。
三、要充分发挥集团功能和整体优势,大力发展规模经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山东经济的发展。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东良(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集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是经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跨行业、多层次、多结构的经济组织。集团公司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动力,以名牌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依托,优化乡镇企业组织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
第四条 本集团已依法登记注册
集团名称:山东东良集团
集团公司名称:山东东良(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性质:集体
集团公司地址: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
集团公司注册资金:1179万元
集团主观部门:招远市辛庄镇经委
第五条 本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经营范围:聚乙烯制品、微波接力通讯设备、载波通讯配套设备、纸制品、花生制品、涡旋式空气压缩机和制冷压缩机及流体机械研制、加工、建筑安装、包装材料及房地产的开发等。
第七条 集团经营方式:制造、加工、销售、服务等一体化经营。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本集团由核心层企业、紧密层企业两个层次组成。
核心层:山东东良(集团)公司,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在集团的管理和投入方面处于中心地位。
紧密层:由山东省招远东良合线厂、山东省远通流体机械总公司、山东省东良食品厂、山东省招远市电讯器材厂、招远市东良物资公司、招远市辛庄东良纸箱厂、招远市辛庄镇东良建筑队、招远市辛庄镇果业公司、山东省招远市第五食品厂等九户企业组成。
集团的各个成员单位原有法人资格的,其法人地位不变。
第九条 集团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成立山东东良集团财物公司、山东东良集团销售公司等专业性公司,并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
第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对集团公司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会法》、团章等法规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保护职工正当权益。

第四章 集团成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集团章程,履行集团成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并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均可加入。集团成员的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的义务是:
1.遵守集团章程,维护集团的信誉和利益;
2.接受集团领导,执行集团作出的决议,履行合同和协议;
3.优先向集团提供所需的各种配套产品与经济、技术信息服务等;
4.定期或不定期向集团提供各种报表、文件、资料等;
5.接受集团的指导、检查、审计和帮助。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是:
1.有权优先获得集团的投资、使用;
2.有权享受集团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已经新产品开发成果;
3.有权对集团的经营决策提出批评、建议、咨询;
4.有权参加集团举办的经营性和福利性活动;
5.有权退出本集团或同时参加其他集团,但退出本集团应提前一年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推选的代表11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三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3.审定集团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以及重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投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与新产品开发方案;
4.审定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财物预算报告以及集团公司收益分配方案;
5.确定集团的经营方针与管理机构设置;
6.决定集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中止,以及资产清算等重大事项;
7.聘请与解聘总经理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8.决定对总经理的奖罚;
9.必须在董事会商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集。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长职权是:
1.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提供董事会讨论;
3.代表董事会签署、鉴定董事会文件及对外各项协议;
4.处理董事会权限内事务。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条 集团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可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行使和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各项权力职责。总经理实行任期制,每三年为一届,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职责是:
1.主持集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与决议;
2.制定集团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报董事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3.提出集团经营方针与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提出集团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5.制定集团各项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提出副总经理以及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同时根据发展需要聘任有关高级经济顾问与法律顾问;
7.任免中层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决定职工的招收与辞退,奖励与处分;
8.签发集团日常工作文件;
9.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七章 财务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集团的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采用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第二十三条 集团按期向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经济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集团的财务部门可以进行投资、融资,并负责对集团成员单位财务管理进行指导、服务。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终止:
1.遇不可抗力而使集团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集团因经营和管理不善而破产;
3.现行政策不允许集团主导产品生产;
4.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终止。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财产清算委员会,对集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除,制定清算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集团董事会通过章程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均为集团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集团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董事会。

1995年

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完善村级管理体制,使村级管理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按照镇党委统一部署,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招远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招远市辛庄镇农村基层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村基层组织领导体制篇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二条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决定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全面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政策和村级事务决策程序管理本村事务。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村级下设其它配套组织。
1、村设立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群众性组织。
2、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等工作。
3、村委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
4、村民代表会下设民主理财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木村事务。
2、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3、编制木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依法管理木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农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7、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8、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9、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10、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11、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3、村民委员会要实行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就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请示,汇报工作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村工作制度篇

第四章 村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党支部议事会议制度
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丈部成员因故不能到会,须事先请假。支部成员须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以支部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村以下重大事项必须首先由党支部会议研究: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及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
2、经济社会事业和村庄建设年度计划、长远规划;
3、干部经济待遇与奖惩;
4、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较大数颊的财务开丈;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6、村集体新上、扩建经济项目及承包方案、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土地、山炭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分配使用方案;
8、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9、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
10、党员发展、转正,表彰及组织处置;
11、村两委成员的工作分工及其思想作风建设;
12、文明户评选、表彰的确定;
13、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任用和奖惩;
14、兵役征集指标的安排;
15、其它需由党支部会议研究的重大事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党支部会议研究后,除第10项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外,其余均要提交两委联席会议研究。
第八条 党内生活制度
1、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党支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举行。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会议内容主要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联系各自实际,以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会议由党文部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支部成员要逐个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存在问题。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情况向镇党委报告。党员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党员人数多的可分小组召开。会议由政工负责人召集主持(分小组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党组织自身和党员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团结的目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结束后,要将会议情况查摆出来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时向镇党委汇报。支部委员都要参加所在组织生活会。
3、"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备一次,每2个月上一次党课,每月至少组织党员集中收看党员现代远程教育节目三次。每次会议、党课和收看远程教育情况要有计划、有记录、有实效。
4、搞好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为单位,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每年两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要按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得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员,经考察问题较多的,要写出书面整改材料;不合格票超过半数的,报镇党委考察研究后,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评议结果报镇党委备案。
5、党员联户制度。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实际,依据党员的活动能力,确定每个党员联系的农户。党员联户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村党支部决议,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所联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帮助所联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纪守法,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第九条 党员发展规定
党员发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一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再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确定。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安排两名正式党员进行培养。
4、确定发展对象。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有关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每个发展对象要确定两名人党介绍人。
5、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6、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7、按照《发展党员公推公示的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8、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考察材料、"推优"材料、计生证明、培训考试、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镇党委进行预审。
9、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0、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有一半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镇党委要派员列席支部大会。
11、镇党委审批。发展对象经镇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应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2、预备党员教育考察。
13、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提交书面转正中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党委审批。所有入党材料归档,由镇党委保存。
要坚持发展党员政审、预审、审批制度。确定发展对象前,党组织必须进行政治审查,了解其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的表现。确定预备党员,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计生证明、培训考试、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经包区两委把关签字后,报镇党委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由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镇党委审批。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不坚定,在思想和言行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信仰宗教,
搞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参与邪教组织;
2、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不履行公民义务;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胆怯退缩,不服从党组织安排;
3、组织纪律和党性观念淡薄,不执行党组织决议,不支持党组织工作;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煽动、组织或支持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宗族派性严重,在领导班子选举、发展党员、讨论决定村里重大事项时,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
4、宗旨观念淡薄,个人主义严重,损人利己,不能很好地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的利益,甚至与民争利,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道德行为扭曲,参与"黄、赌、毒"等活动;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
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
6、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7、其它方面不合格的表现。
对不合格党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进行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评议得不合格票超过半数的,即视为不合格党员。
2、查证事实。查清不合格党员的基本事实,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清楚。
3、谈话教育。报经镇党委批准后,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谈话教育,落实帮教措施,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其改正时限。
4、限改表决。限期改正期满后,支部将其整改表现情况向全党通报,并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的表决结果为准。
5、将表决结果上报镇党委审批后,与本人进行谈话。
6、如果不合格党员经表决给予劝退而不退的,进行组织除名。
第十一条 党费收缴制度
1、党员自觉交纳党费是应尽的义务,每名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2、党费交纳标准。农村无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农村干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和国家离退休党员,要严格按照工资数额或收入数额按比例交纳党费。
3、党费的管理。要建立党费收缴专帐,实行月收季缴。党员要有党员交纳党费证,支部要有收缴明细帐、《党费收缴登记簿》。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事先必须向党支部报告和登记,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目的;外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外出六个月以上,有固定地点、单位和工作,应转移组织关系;常年在外流动,但没有固定地点、职业或单位,平时能够经常回来的党员,应在本村过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比较固定,人员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对外来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接纳;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要组织他们及时参加党的活动,认真负责地填写活动证中有关内容。
第五章 村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两委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支部书记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村重大事情和问题。因工作需要确需召开时,必须请示镇党委,由镇党委负责协调安排,并派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与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开会。凡未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不得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村两委成员个人不得擅自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
两委联席会议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向村 "两委"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党支部研究确定议题,并拿出初步意见。如果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问题的初步意见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镇党委有关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2、集体研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会议主持人要给与会同志充分的讨论时间,让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要进一步酝酿,下次会议再研究。
3、进行表决。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与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经村"两委"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按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原则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
1、讨论决定本村耕地及山峦的调整、使用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2、讨论完善各类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合同,审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议本村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收支决算。
4、讨论本村人口出生计划,监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
5、审议通过新上、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计划。
6、审议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办法。
7、讨论决定本村村民户和个人的奖励或处罚事宜。
8、定期对村级组织成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评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9、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制度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还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召开。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对象为农村两委成员及享受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镇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将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农村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决策:
1、党支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或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报经党支部同意。
2、党支部主持召开村 "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
3、党支部主持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进一步修订完善决策方案。
4、在党支部领导下,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所做决策、决议进行表决。
5、须报镇党委、政府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后再实施。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要及时全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应继续坚持公开。主要包括:村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村干部报酬、基本建设规划和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 "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其他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1、召开党支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及原因、会议议题、会议内容及议程、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专人管理,存档备查。
2、对村级重大的财务开支,土地所有权的出让、新上投资项目,青年、妇女、民兵、会计等村组干部和村务人员的调整等重要事项,在按有关程序讨论通过之后,还需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审批的有关手续要存档备查。
3、会议记录(如党日活动、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印章使用记录等),党员介绍信、党费收缴帐目,各种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财务计划及决算情况、有关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会计交接清单、上级及本村制订的文件通知等,上级奖励的奖状及证书的底片、图纸等,都要分类立卷归档。
4、政工负责人、会计、出纳调整时,必须及时主动上交应归档的所有资料。
5、对归档的案卷,未经党支部书记批准,不允许擅自查阅。经批准查阅的,要办理查阅手续。村财务帐目未经镇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财务"双代管"和电算化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实行 "双代管",即村除内部往来明细帐外,其它帐簿交由镇统一管理,集体资金交由镇专户存放,开支实行备用金和预决算审批制度。
财务管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手人三笔会签原始凭证。
2、现金出纳员对 "三笔会签"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业务,登记日记帐。超过备用金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镇农村财务 "双代管"办公室。
3、每月月底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发生的全部收文凭证进行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章。
4、村主管会计到镇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送审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章,在集中记帐指导员的统一指导下,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5、镇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记帐员进行微机记帐,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编制财务公开榜。财务公开方式,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它有效形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的机构设置。各行政村一般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5名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一定财会知识的村民组成理财小组。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的一切收支计划和与村民利益有关的经济活动,都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
2、民主理财小组职责:(1)监督、检查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实施情况。(2)监督、检查收益分配方案的编制,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与发放,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实施情况。(3)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4)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对于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和通过群众了解发现的财务问题,有权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通过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6)向镇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民主理财小组工作程序:(1)确定议题。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每个时期的理财议题。(2)选择理财方法。根据理财内容的不同,理财小组必须按照议题的性质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理财方法。(3)组织评议。组织理财人员对审议内容进行民主评议。(4)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收支单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章后,由财会人员报销入帐;凡不符合规定的,提交村两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收支单据,村两委意见与理财小组意见不一致时,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最后报镇主管部门裁定。(5)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议题形成的意见和处理措施要及时反馈给村两委,村两委应该及时研究整改措施,抓好落实。理财小组要监督村两委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集体当月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村财务公开制度
村财务情况应按要求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各种财务预决算、集体收益、财务支出、财产结存、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收支结余等。一般情况下,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为财务公开日。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文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财务预决算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每次公开要留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村开支限额制度
生产性开支按照财务预算计划,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501-1000元的由村 "两委"集体审批;1001-5000元的由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报镇政府审批。非生产性开支按照财务预算计划,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201~5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审批,501-1000元的由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1000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规定
1、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一律取消村级招待费。
2、除有村办企业的村,村干部严禁公款购买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严禁公款购买移动通信工具;村办公室电话要严格管理,限额使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由保管人或责任人自行垫付。
3、报刊订阅每年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分配把关,各村不得自行订阅。
4、严格控制管理费开支。日常办公用品需持正式发票签字报销,并实行总额控制。400户以下的村年限额1500元,400户以上的村每年限额2000元。
5、任何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得到村报销各种费用。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1、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其管理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镇经管站承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用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2、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地、沙滩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房产等基础设施,教科文卫等公益设施,机械设备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资助以及单位、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免税形成的资产。
(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及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它资产。
3、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村两委按照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法确定。主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的方式。承包、租赁、拍卖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
4、经营村集体资产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5、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时,要由具备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须经镇经管站审核确定并张榜公布。
6、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先由镇、村两级进行协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利用职权不按农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其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予以赔偿,侵占、私分、截留、挪用的财物没收其非法所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土地管理规定
1、村集体土地使用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村所有土地,包括山林、滩涂、沟渠、宅基地等,都归集体所有。
2、户口关系已迁出或虽未迁出,但已就地农转非的,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由村两委收回另行安排。也可由原承包户继续承包,但须另行签订承包合同。具体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执行。
3、对承包的土地原则上要服从村"两委"安排的种植计划和任务,需要流转的(包括互换、转让、入股、反租倒包等)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否则,属违法行为,一律无效,必须立即纠正。
4、对承包的土地凡无故撂荒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
5、承包的土地不准出租、买卖、建房、植树、取土,违者依法处置。
6、村民对承包土地内的集体建筑物以及水利设施、电线杆、周围的树木、道路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损坏,否则,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7、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
8、集体或农户的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否则,属非法建筑,应依法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审批规定
1、村民新建、翻建、改建住宅,要服从村庄统一规划,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限期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男到女家落户的需男方户口迁到女方后方能审批);
(二)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或交通需要搬迁的;
(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镇村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享有继承、转让空闲房屋,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的;
(四)旧宅基地应交还村集体而拒不交还的;
(五)超面积审批宅基地的;
(六)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实行审批人和保管人分离制度。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印章原则上由村会计保管,村会计不是党员的,党支部印章可由政工负责人责保管。
2、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一切后果由管理人员自负。
3、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一)日常工作需要盖章的,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批准;
(二)属重大事项的审批,需经村 "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盖章,必要时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