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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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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东良村和全国广大农村一样,处在缺医少药的局面中。遇有疫病流行,往往难以控制。1919年7月大旱,霍乱蔓延,东良一村死亡50余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婴儿死亡率极高,全村4个自然村4个乱葬岗子,死亡的孩子就丢在乱葬岗子里,生育七八个孩子只活一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老百姓把孩子死亡称为"糟蹋了",没有"糟蹋"过孩子的家庭很少见。
1948年,区里设立医药卫生联合会,定期组织交流防病治病经验,对私人行医者进行技术指导。1952年,区里设立公立卫生所,1958年底发展成为公社卫生院,界河公社卫生院又在东良村设立卫生所。随着各级医疗机构的建立,农村卫生局面逐步改观。
1968年12月,通过学习本公社北截、孟格庄大队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在全县统一领导下,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项制度是由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联合创办的农村医疗保健形式,是县、社、队三张医疗网络的组成部分,属农村集体性质的福利事业。合作医疗实行队为基础,社队两级管理,大队卫生室和卫生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公社卫生院和县卫生局双重领导,在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969年1月,东良大队制定合作医疗制度草案,明确规定了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1969年,社员全年投入合作医疗费2007.15元,大队拨入合作医疗费2136.8元,合计收入合作医疗费4143.95元。社员全年在村保健室治病药费3871.71元,在外地治病药费247.81元,合计支出4119.52元,合作医疗收支结余24.43元。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看病治病,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县社两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农村赤脚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赤脚医生开展"土医、土药、土单验方、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的"三土四自"活动。东良村赤脚医生每年两次组织到罗山采药,到70年代,东良村卫生室能够自治柴胡注射液、复方大青叶注射液及其他注射针剂,自制药片100余种,赤脚医生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诊病治病,实现小伤小病不出村,农民治病基本免费。
80年代中期,随着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行,村卫生室实行承包经营,自负赢亏,但对本村村民用药优惠15%~30%。在上级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放松管理的情况下,东良村仍然坚持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按规定报销。1984年,全村赤脚医生3人,合作医疗统筹费1400元,村民因病大队报销5804元。1986年10月,由若若俊一带领的日本农村卫生代表团一行6人,到招远考察农村卫生工作,其中考察了东良村卫生室和卫生工作制度,称赞东良村卫生室处方规定,管理科学。1987年8月20日,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到招远视察卫生工作,视察了东良村的合作医疗和卫生保健工作。
1990年,招远县政府颁发《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物办法》,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各级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东良村集体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使全体村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彻底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此后,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不懈,并逐步完善,村集体一直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使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1997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3082人,每人10元,合计统筹资金30820元。2003年,招远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及辛庄镇四级财政按3:3:5:2的比例每人每年补贴12元,资金全部入专门账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东良村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村集体统一缴纳。2005年,个人部分增至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3:3:10比例每人每年16元。2006年招远市又规定,农民每年连续缴费的每人每年缴10元,新入保的缴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8:4:21比例每人每年补贴33元。2007年,农民个人缴费部分15元,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40元补贴。同时,各种管理办法更加完善,群众在本市范围内就医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转诊手续,门诊、住院费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是年,全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2773人,参保率100%。
2010年,东良社区卫生室主要设施有心电图机、呼吸机、吸痰器、显微镜及其他常用医疗器械,可以诊断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在肝病、心脑血管病早期诊断和治疗方面较为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