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实施转型升级五大战略
推动工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招发〔2016〕2号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国家、省、烟台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20162018年在工业领域实施转型升级五大战略推动工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牢牢把握"稳增长、调结构、促创新"的主线,"培元筑基",加快培养小微企业、引进新生企业,做强骨干企业规模群体;"产业培育",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升级",通过新一轮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两化融合",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改造提升黄金、轮胎和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机械制造、食品加工传统五大支柱产业,提高精准制造、柔性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加快发展以新材料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等新模式、新业态,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企业多元创新水平。着力实施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合作共赢,突破制约工业转型升级的人才、资金、技术等关键要素。
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推动、资金扶持和环境营造,推动工业领域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以"互联网+"为路径,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服务化转变。
到2018年末,全市工业综合实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步伐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工业体系进一步巩固。
以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力争到2018年末,主营业务收入千亿级行业达到1个、百亿级行业达到6个;主营业务收入过五百亿级企业达到1户、百亿级企业达到3户。
到2018年末,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到470亿元,年均增长9.5%左右;主营业务收入从2014年的1646.2亿元增长到2460亿元,年均增长10.6%左右,主要工业产品基本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到2018年末,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670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产值的27%;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产业产值达到390亿元,年均增长11.6%以上;传统优势产业进一步改造提升,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显著提高;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不断壮大,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8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不断增强。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稳步增加,骨干企业实现膨胀裂变,引进新的市场主体争取实现较大突破,工业领域上市企业达到4家。
(1)培育中小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省、烟台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融资和财税扶持,明确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确保向重点领域倾斜。对企业存在的困难"一企一策"做好服务对接,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业兴业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小升规",壮大规模体量。
(2)培强骨干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等要素配置以及项目建设等服务上向重点企业倾斜。建立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扶优培强的政策落实到位,提升骨干企业的竞争力、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
(3)推进招商引资。立足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延伸产业链条、集聚产业集群,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引进项目与引进人才相结合,突出重点领域,完善招商政策,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与水平。
(4)推进企业上市。以优势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创业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
(5)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以优化企业供应链和价值链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整体水平,培育发展面向制造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鼓励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创新营销模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销售规模。
(6)引导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各类展销活动,重点组织企业参加省政府"好品山东"第四方网络营销平台活动,积极参与省政府实施的千户企业入岛计划。引导企业抓住"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机遇,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和拓展国际市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立境外资源基地,通过承揽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我市装备、材料、产品等"走出去"。
到2018年,全市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医药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新兴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强的骨干企业。
(1)新材料产业。以工业用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高分子材料等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和关联产业的引进力度,通过上、下游延伸及产业集聚,着力打造三条主流产业链:以集成电路用基础材料为核心的产业链,以键合金丝、金盐、银盐为核心的高端用金产业链,以高分子膜材料为核心的水处理装备产业链。
(2)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以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地热能、清洁能源等领域为重点,依托风电骨干企业,有序推进已规划获批的风电场建设,加快推进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燃气分布式能源建设,开发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基本形成以风能发电为核心,以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其他新能源开发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为补充的新能源开发体系。加快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焚烧发电项目,促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发展高效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围绕纯电动、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动力等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
(3)现代医药产业。紧紧抓住生命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和世界医药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按照"市场导向、放大优势、高端介入"的发展思路,强化龙头企业和园区的主导带动作用,以产业引进和产品开发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品牌创建为核心,不断强化科研创新、生产制造、流通服务各环节,扩大延伸现代医药产业链,促进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现代医药产业园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年计划引导建设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200项,累计完成技改投资260亿元。
(1)引导企业提质增效。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改造提升现有产品,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2)推动企业设备更新。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在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更新,普及现代制造模式。推进优势传统工业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设备更新。鼓励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首台(套)装备。
(3)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利用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网上系统,对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撑格局。组织政银企技术改造项目对接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技术改造项目。
到2018年末,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达到18家以上;3年内实施技术创新项目100项以上,通过山东省新产品鉴定20项,涌现出一批创新能力、规模与品牌位居全国行业前列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1)加强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升级企业创新平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融入以企业为主体、以应用研发为重点的技术创新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境外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广泛吸收境外科技资源和创新成果,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2)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研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
(3)推进工业设计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设计机构联合开展设计创新,构建工业设计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4)强化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技术攻关、自主品牌培育,组织开展"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工作。
(5)深化高端人才引进。坚持人才服务产业,以高端人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转型升级集聚高端人才,突出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突破和科技创新需要,面向海内外加快引进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到2018年末,区域两化融合总体水平整体提高,达到省、烟台市要求;争取国家和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到5家;培育2个智慧示范园区、2个智慧示范工厂,3个智慧示范车间。
(1)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在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关键领域的广泛应用,重点推广信息化应用的十种模式,实现生产方式从粗放转向精细,产业链由低端转向高端,安全生产由静态控制转向动态管理。培育一批智慧示范园区、智慧示范工厂、智慧示范车间,加快推动信息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工业发展全领域的广泛应用。
(2)推进智能化制造,开创企业转型新路径。推进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实现设计、工艺、制造、管理等环节集成优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3D打印、增材打印、可穿戴智能设备等智能制造装备和终端产品。鼓励企业发展自主可控信息技术产品和软件产品,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突破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瓶颈,推广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打通机器与机器、机器与产品、机器与人的关联关系,重点在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轮胎生产等行业率先推动机器人的应用示范。
(3)推进"互联网+"融合发展,构建新的工业生产体系。构建"互联网+产业"工业发展模式,促进我市机械制造、食品、黄金、化工、电子信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以智慧装备、智慧产品、智慧管理、智慧服务为特征的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推进信息技术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仓储配送、定位管理、售后服务、产品溯源等各环节的集成应用,着力发展冶炼装备、生产工艺流程自动化、原料运输自动化等系列生产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实现管理、研发、制造、市场与服务一体化集成。
(4)推进企业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建设工业设计、专业测试、产品研发、工业云商为主以及市场服务等专业化云平台。充分利用工业云平台上的设计开发工具和设计参考资源,不断增强企业自主设计、创新能力。
(5)推动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快推行国家两化融合标准在企业中贯彻实施,规范和普及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标准,建立企业两化融合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首席信息官制度,以制度形式赋予首席信息官对企业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障首席信息官全面负责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承担企业信息化领导责任,促进信息技术和各项业务的融合。
加大对上争取力度,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烟台市产业政策,搞好政策信息收集和政策对接,精心谋划、筛选和上报工业项目,全力争取国家、省、烟台市政策资金。充分利用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外经贸和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现行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
成立市工业企业调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选择一定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分级联系企业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加强运行监测,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完善对企业的金融扶持措施,通过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起银行与企业信息沟通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障优质工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完善工业用天然气源供应结构,形成合理的市场机制,增强供应能力、降低用气成本。组织、人事、物价、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最大程度满足企业人才、用工以及水、电、成品油供应等方面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要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涉企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区)。
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企业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支持企业家代表、委员围绕全市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更好地参政议政。积极稳妥地做好在企业家队伍中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家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员企业家队伍。继续实施智慧提升工程。组织工业企业专题培训班、外出考察学习、大型讲座论坛以及首席信息官培训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区)。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弘扬企业家精神、培育创新创业文化、促进企业家成长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发现、培养企业和企业家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贯彻全省"厚道鲁商"倡树行动,广泛宣传优秀企业、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并积极向省级和中央媒体推荐优秀典型。市属各新闻媒体要贴近经济生活,树立精品意识,开设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发挥政府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家级财经及企业领域主流媒体合作,组织开展经济生活中有重要影响、企业家积极参与的品牌活动。通过媒体公开、会议解读、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各级支持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政策;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级出台的扶持政策执行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媒体,各镇(街道、区)。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关于实施"金都聚才计划"的意见
招发〔2016〕3号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吸纳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构筑人才高地,引领全市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高级专家学者、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金都聚才计划"每年组织评审一次,纳入参评范围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本意见正式生效起到当年评审之前正式调入或接收的人才。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以《招远市新兴产业规划(20152020)》为重点,以促进主导产业发展、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为目标,大力实施"金都聚才计划",重点培养、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一)黄金及黄金创意产业、轮胎、电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黄金机械等制造业高端化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产业等新兴领域集群化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电子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商贸物流、医疗保健、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品牌化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四)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创新人才主要包括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三个层次:
高端人才是指在本行业、本领域业绩卓越,在国内外影响重大,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特等奖完成人、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级奖励、荣誉称号的高级专家学者,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百千万工程""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等人选。
(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领军人才是指在本行业、本领域业绩突出,在国内影响较大,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地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获得省部级奖励、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泰山学者"、省"万人计划",烟台市"双百计划"等人选。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取得省级首席技师、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杰出人才是指在本行业、本领域做出一定成就或业绩,在省、烟台市产生较大影响,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地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二)获得地市级奖励、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主要包括: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人选。
(三)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地市级首席技师、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或中央企业的投资控股公司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
引进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正式调入或接收。
(二)与我市企业签订烟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
第三章优惠政策
资助科研经费。高端人才、领军人才作为首位人员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研计划项目,根据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分别给予40~300万、30~150万、15~8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发放生活补贴。按照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层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生活补贴8000元、3000元、1000元,由市财政列支。
年薪在12万元以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为准,为期3年。由市财政承担。
享受购房补贴。在招远市区域内购房的,按照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杰出人才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每年支付20%,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端人才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鼓励柔性引才。企业柔性引进高端、领军人才进行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产学研合作,按照累计服务时间给予生活补贴。承担科研项目的,参照本款"第1条"的标准资助科研经费。
给予专项奖励。在我市工作期间,新评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百千万工程","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人才,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泰山学者",省"万人计划"等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管理专家、烟台市"双百计划"等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落实各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企业研发费用。高层次人才新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用人单位可在其当年所创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鼓励企业搭建创新平台。在国家"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共建以我市企业名称命名的技术研发机构1年以上,且取得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或技术成果归我市企业拥有或部分拥有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50万元;国家"985工程"高校在我市建立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机构并得到上级相关机构审批认可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80万元。鼓励国家、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资金、用地、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新承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50万元项目支持;新承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项目支持;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一家企业获得上述多项同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只享受一次支持;多家企业共建一个科技创新平台的,只支持第一依托单位;企业在取得较高层次的平台建设支持后,再取得较低层次的平台建设批复,不再给予支持。以上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
大力引进海外人才。对引进的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项资助经费及奖励、补贴等按本文规定标准上浮20%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配套措施
优先解决住房。房产部门要多渠道筹集租赁性房源,定向租赁给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单位,能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建设高层次人才住宅。
妥善安置配偶、子女。新引进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可安排进性质相同的单位。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就读的,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择优协调学校就读。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中,优先考录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
强化医疗保障。整合我市高水平医疗专家,结对联系高层次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落实社会保障。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可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如无法正常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经人社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补缴来招前的基本养老费,免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来招工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提供创业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投资项目和投资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需要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由市财政提供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年贴息总额为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30%,年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2年。
强化教育培训。鼓励高层次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积极拓宽培训渠道,依托高校、高端培训机构等平台,定期分类选送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培训,培训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第五章保障机制
健全工作体系。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里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评定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评价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评定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资金保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计划实施情况,逐年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营造良好人才工作环境。对选拔和引进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切实解决好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强化考核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定期考核高端人才的工作业绩和项目运作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对弄虚作假、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人员,取消其相关待遇,并追缴有关款项。
第六章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凡在5年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的,可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到合同期满。以前执行的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招远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招政发〔2016〕7号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和《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计、教体、住房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整合社会救助平台,统筹安排社会救助资源。
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发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区)应当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工作人员,切实改善办公条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并按照规划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区)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公益服务热线,建立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各镇(街道、区)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街道、区)或者市民政部门求助。镇(街道、区)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和责任,及时跟踪和公开办理结果,保证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镇(街道、区)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主动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制定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本市农村常住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长期就业和生活、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以及无责任归属及责任保险赔偿的突发性重大灾害或事故等原因,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影响基本生活,且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逐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其户籍所在镇(街道、区)提出,镇(街道、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镇(街道、区)是受理和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镇(街道、区)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入户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评议,市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村(居)民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镇(街道、区)应当及时在村、社区统一设置的固定公示栏里,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有关材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申请地的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定期更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程度给予分类施保,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财政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镇(街道、区)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
市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区)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对于社会"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儿生活保障待遇。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二)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办理丧葬事宜。
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特困人员供养指导标准。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财政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供养资金支付,按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方式。
特困人员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照料和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指导和服务。
鼓励特困供养人员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服务特困供养人员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积极建设具有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功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正常运转。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机构。可以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并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其供养效果。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镇(街道、区)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市防灾减灾委员会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配合省、烟台市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各镇(街道、区)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区)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灾情稳定后,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状况。
受灾镇(街道、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对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镇(街道、区)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住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提供技术支持。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寒、次年春荒,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口粮、衣被、住所、医疗、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市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寒、次年春荒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烟台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医疗救助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资助、医疗费用补助及诊疗优惠等医疗卫生服务。
在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其当年发生、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也可给予适当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医保门诊大病,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取暖费、常规手术费减免70%,检验费和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30%。
特困供养人员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优先给予救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医保门诊慢性病和大病,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到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即时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
不具备即时救助结算条件的救助对象,需凭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户籍所在镇(街道、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后,直接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化发放。
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可根据情况将各种未纳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列入救助范围。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六章教育救助
健全各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课本费、学杂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对农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三)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教育救助标准,根据国家、省、烟台市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后公布。
申请教育救助的,持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住房救助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住建、财政、统计、物价和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经由镇(街道、区)或者直接向市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先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再由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镇(街道、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户认定登记,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实后,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援助政策扶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民政部门将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九章临时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见义勇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家庭状况和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镇(街道、区)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道、区)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实行基金化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安排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
对经过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因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救助。
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困难状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予以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镇(街道、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定期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加强家庭监护干预,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或者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立即通知指定的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无法查明近亲属和户籍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加强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衔接,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应当主动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社会工作者,制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建设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主动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市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户籍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救助对象。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并且明显超过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入核对系统,或者交由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镇(街道、区)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信息。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对骗取社会救助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受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二)不批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三)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的;
(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违规发放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款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款物,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2016年农业工作意见
招政发〔201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化我市农业体制改革创新,加快我市农业转型升级,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档次和水平,打造优势互补、特色明显、充满活力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意见如下。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体要求,突出"农业稳固、水利惠民、绿色生态"三大主题,全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年内力争全市农村经济总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743亿元、21165元,同比分别增长10%和8%以上;新增造林面积2万亩;兴建各类水利工程610项,推动各项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紧紧围绕我市"十三五"规划,以编制出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园区三大规划为统领,突出园区示范、龙头引领和项目支撑,着力打造高效特色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机械化推进、市场化运作、品牌化运营的现代农业新格局。
以产业带动为突破,牢固树立"协调发展"理念,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坚持以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在全市打造覆盖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地域特色、不同发展层次的较为完善的六大现代农业示范区。一是建设粮油高产高效示范区。在张星、毕郭、齐山、夏甸等粮食主产镇建成3万亩以上的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5处,1万亩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1处,实现小麦、玉米两季粮食亩产达到1100公斤以上。二是建设特色优质果业示范区。果业工作要继续实施好"三四五六"的苹果发展战略,以蚕庄、阜山、毕郭、夏甸等高端果品主产镇为中心,大力推广以M9T337为主的现代矮砧集约栽培技术,年内完成郁闭园改造1万亩以上;引领更新改造老果园1万亩,全市优质果率达到80%以上,果品品牌化销售率达到60%以上。三是建设高效生态蔬菜示范区。重点打造以毕郭、阜山镇及周边为主的1万亩特色设施蔬菜种植示范区;以金岭、蚕庄、张星镇为主的5000亩精品设施蔬菜示范区;以毕郭镇为主的5000亩大棚出口蔬菜示范区;以辛庄镇为主的1300亩大姜示范区;以金岭、夏甸为主的10万平方米食用菌生产示范区。四是建设生态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区。要充分发挥我市资源禀赋,突出抓好夏甸香草园、大户陈家千亩生态采摘园、玲珑睦邻生态旅游开发等农业生态休闲项目建设,着力打造近郊都市生态休闲旅游圈。五是建设绿色生态畜牧养殖示范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以"绿水青山"的生态畜牧养殖打造富民增收的"金山银山"。同时,要以玲珑、罗峰等镇街为中心,大力发展源珑黑牛和加系祖代种猪养殖,年内,源珑黑牛总存栏量达到5000头,改良优质母猪3万头,出栏商品猪56万头。六是建设优质海产品养殖示范区。以"海上粮仓"建设为抓手,大力实施岸线修复、生态型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种群恢复工程等项目,积极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西兰鲍鱼、渤海红扇贝和车虾养殖等新技术,倾力打造农民增收蓝色增长极。年内,增殖放流梭子蟹1100万只,海蜇2500万头,新增"渤海红"扇贝养殖5000亩,培育渔业科技示范户100户,实现渔业总产值20.02亿元,同比增长10%。
以主体培育为承载,切实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激发现代农业发展活力。一是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与国家扶持政策挂钩的激励机制,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年内,培育全市销售收入过亿元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培育烟台市级以上示范社达到10家,入社农民达到8万户,60%以上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累计达到30家,专业大户(种粮大户)达到30家。并以此为载体,培育省内知名区域农产品品牌6个。二是强化农村改革支撑。要积极稳妥开展剩余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并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新模式,通过工商资本促、龙头企业带、合作社联、家庭农场推,年内流转土地1万亩以上,为现代农业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夯实基础。同时,要突出精准发力,认真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全部脱贫"摘帽",贫困户、贫困人口全部"销号"。三是强化生态建设保障。要以界河流域综合整治和沼气建设为突破口,采取废旧地膜、反光膜回收和以旧换新、以膜换肥等方式,推进全市废旧地膜、反光膜回收加工体系建设。年内,力争回收地膜(反光膜)100吨,建设户用沼气800户,联户沼气工程8处,沼气服务网点10处。
以科技支撑为保障,牢牢把握"藏粮于技"实质,增强现代农业内生动力。一是着力构建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要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项目实施为抓手,着力推行测土配方施肥、良种良法配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技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年内,推广壁蜂授粉、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等新技术、新成果20项以上,建立高标准试验示范展示田10处以上,全市主导产业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8%以上,全市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6.5%,培育愿种地、会种地、种好地的新型职业农民350人,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0家。同时,要不断加强镇村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气象为农服务能力。二是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服务体系。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抓手,坚持源头防范、过程监管和专项整治齐抓共管,加快构建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年内,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15个,"三品一标"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可食用农产品基地面积65%以上。同时,要扎实开展好以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为重点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农资执法检查工作,加大不合格果袋使用查处力度,严禁"不合格果袋"上树。另外,要以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为契机,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要扎实抓好海上安全生产,开展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整治,为我市蓝色经济崛起保驾护航。
2016年林业工作要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载体,按照"绿色、生态、保护、发展"的工作理念,围绕"一区两线三域"绿化主线,完成造林2万亩。
抓绿化优生态,打造多彩常绿自然景观。重点实施四大造林工程:一是城郊森林建设工程。在雾云山、张华山等城郊重点区域,采取"多彩多果"的绿化模式,完成造林2900亩。二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以文三线、荣乌高速及城区连接线为重点,对现有公路绿化带进行高标准完善提高,逐渐建成以干线公路为总体框架,覆盖全市的绿色景观通道,年内完成造林2900亩。三是水系生态景观林建设工程。以勾山流域、钟离河流域、辛庄侯家水库流域为重点,在水库下游河流水源地、沿河两侧建造水系生态景观林带9200亩。四是生态村庄建设工程。在重点村庄周围、道路两侧和庭院空地完成造林5000亩。
重防护稳增长,打造生态安全防控体系。坚持"以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全面提升综合防控能力,稳步提升全市森林资源。1.抓宣传重预防。要以《森林防火条例》为宣传主线,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短信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常识,提高广大群众预防森林火灾意识。同时,要扎实开展好野外用火专项整治和文明祭祀活动,倡树文明祭祀新风尚,坚决管住坟头火、林缘火、田边火、进山火和生产火。2.练队伍强能力。要加强市镇两级消防专业队伍的管理,防火期内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食宿,统一培训,强化演练,特别是加强以水灭火机具演练,扎实开展好春季防火戒严期前的森林防火实战演练,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3.建设施夯基础。要进一步做好防火设备的补充、检修,逐步淘汰陈旧设备,引进进口背负式风力灭火机和背负式高压细水雾等灭火装备。年内,新修防火通道60公里,新建高标准望塔1处。另外,要扎实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提高应对、处置森林病虫害能力,确保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省市下达控制指标。
抓产业促发展,打造富民增收绿色通道。要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思路,面向市场需求,重点发展以核桃、油用牡丹、榛子等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真正实现"让大地绿起来,让农民富起来,让资源活起来"。年内,新建千亩优质大果榛子示范基地1处,引导发展核桃1500亩,油用牡丹200亩,新建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1处,烟台市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2处。
2016年水利工作要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快构建完善安全可靠的现代水网体系和惠民利民的民生服务体系,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一方面要坚持治水强基保安全,全面构筑现代水网体系。要按照建设独具招远特色的现代化水利要求,全面构筑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于一体的现代水网体系。一是抓好防洪减灾水网体系建设。重点完成2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34座小(二)型水库的自动水位、雨量观测设施安装。二是抓好城乡供水水网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辛庄净水厂集中供水管网、城区供水设施及管网改扩建等工程,完成城西史家配水厂和智慧城市供水平台建设,新铺设供水主管道6400米,改造供水主管道2100米。三是抓好生态水网体系建设。重点抓好金都污水处理厂扩建和升级改造工程,完成河道治理12.35公里。
另一方面要坚持兴水惠民促和谐,全力打造民生服务体系。一是以农田水利建设为抓手,畅通改善民生"最先一公里"。发展节水灌溉面积5.12万亩,建设"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7.56万亩,扩大改善水浇地7.48万亩,建设小型水源工程91处。二是以农村饮水安全为抓手,畅通保障民生"最实一公里"。要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县级水质检测中心1处,解决34个村、2.07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关于招远市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的实施意见
招政发〔2016〕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在水资源储备方面,我市属于极度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量409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五分之一。同时,我市连年遭遇干旱,主要河道长期处于断流状态,城子水库、勾山水库两大水源地蓄水严重不足,城市供水主要依靠南水北调工程调引客水,供水形势严峻。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方面,虽然经过多次整治,但是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源污染等还不同程度存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任重道远。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不断提升水源地水质,确保我市供水安全。
按照保护优先、保障安全、确保水质、兼顾水量、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水源地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厂水源地为外围井为中心向外5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水源地为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河岸纵深50米范围内陆域,曹孟水厂水源地为上游至勾山水库和城子水库、下游至招远莱西界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河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陆域。对暂不能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一、二级保护区划定标准进行划定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设置屠宰场。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运输剧毒物品;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在生活饮用水源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垂钓、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配套完善水源地周边镇、村生活污水与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提高镇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覆盖率。要加强水源地周边及河道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水源地环境安全。
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办法,加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质安全监测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在水源地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建设隔离网、绿化带、环库路、路灯、全覆盖式监控、巡查站、水源地公安、专职管护人员等,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能力。
1.加强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2.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当地水源地保护年度计划;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4.组织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5.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6.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清偿等工作,做好畜牧养殖清理规范工作,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进行关闭拆迁,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进行无害化处理;7.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好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1.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暂不能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按照水源地保护区标准进行管理;2.做好招远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工作;3.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健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数据,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情况;5.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与定期巡查,调查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6.负责建设项目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7.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及保护工作;2.负责督导河道清理工作,河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河长制"管理;3.负责与相关机构签订水源地保护合同,成立30至50人的水源地专职管护队伍,做好巡库等管护工作,防止出现人为破坏隔离网、垂钓、游泳、洗刷用具等污染或破坏水源行为;4.负责水源地隔离网、巡查站、全覆盖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乡建设工作、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村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设施运行;2.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市生活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运行;3.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化肥、农药等使用情况。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绿化带与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管护,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修复。
1.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与管理;2.负责会同相关镇(街道)及部门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3.负责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拆迁补偿、水源补偿等相关工作;4.对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1.加大水源地执法保护力度,每处水源地常驻2至3名干警,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危害水源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2.对有关部门水源地全覆盖监控系统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进行指导,负责运行监控系统,实现饮用水水源地全天候实时监控。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库道路及路灯修建等工作。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卫生防疫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做好水源地限养区内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的指导和服务,牵头督促相关镇(街道)做好保护区内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1.协助环保局,加快完成侯家水库和石星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2.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计划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规范整治,各相关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于2017年底前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工。
各相关镇(街道)及部门按照工作责任进行全面调查,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按照各自工作方案,完成水源地保护工作整治与建设任务。
市政府按照相关镇(街道)及部门工作方案,对工作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督查考核,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水源地保护任务。
各相关镇(街道)及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职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强化日常巡查与管护,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执法。
各相关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市政府督查办要将整改情况、队伍建设、工程措施、生态补偿等重点工作实行周调度、月汇报,倒排工期,挂牌作战,并根据市政府意见,及时调整、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关于印发招远市促进金融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招政发〔2016〕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招远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步伐,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区建设,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我市及我市以外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满足以上条件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募集资金托管在我市银行机构,形成的限售股托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一)对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且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规模不低于3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在该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履行各级应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一次性设立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期给予资金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8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7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期给予资金补助。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11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7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美元(折合)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补助。
基金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基金为一体的,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第(一)条和第(二)条。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实缴到位(存续期超过7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基金,5年内必须实缴到位),补助资金每年按实缴资金比例进行支付。
(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期限满两年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合并计算,下同)给予1%补助;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5%补助;投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2%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2.5%补助。
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该项奖励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按各50%比例分配。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五)对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实现地方财力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六)我市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资本、注册资本核算额度。采取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基础设施建设类等基金不享受本项奖励。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期给予资金补助。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每年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按实缴注册资本分期给予资金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
(二)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的新设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本扶持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挂牌上市相关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备案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市。
(一)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二)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对上市公司首发融资(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上市、挂牌公司再融资(公司债券、定向增发等)按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再融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结束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省金融办提供的规模企业名单为准);对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精选板补助50万元(含股改补助),成长板补助30万元(含股改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含股改补助),对直接挂牌创新层或首次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补至200万元奖励。
(五)对拟上市、挂牌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六)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或第(四)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七)市财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业务培训、上级业务部门和专家工作指导、证券市场考察、上市推介等。
(八)本扶持政策施行前企业完成上市挂牌的,按原政策执行。
为加强金融从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及烟台市政府的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金融高端人才,给予生活补助,并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一)遴选并推荐我市金融人才及团队参评省、烟台市各项金融人才奖项,对入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我市给予相同额度的工作补助。
(二)管理基金认缴规模3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规模50%实缴到位之日起,担任主要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其上一年度在该机构获得薪资形成的地方实际财力连续3年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基金管理机构享受政策人员不超过3人。
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知名大型路演推介培训机构组织有影响力的大型路演推介活动,搭建我市投资机构与市内外项目对接平台,畅通我市金融机构投资渠道,对在市金融办进行事前备案并纳入活动计划的路演推介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场地费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一)除第五项"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以外,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政策,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扶持事项同时符合多种政策的,采用最优惠政策,不重复奖励。今后,如国家及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融资租赁企业及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本政策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融资租赁企业及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申请相关补助时,应报市金融办及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扶持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加快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招政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六)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