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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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987年,县环保局设立排污收费监理站(1997年改称环境监理站),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90年代,又设立沟上环保所、中村环保所、道头环保所、法制科等机构,不断改善交通条件,配备监理设备,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监理站达到国家一级站标准。先后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监理程序》、《限期治理项目监理程序》、《建设项目监理程序》、《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0项工作程序,制定《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十条自律》等10项管理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监督和执法中,不断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1988~1990年,现场监督检查7650人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72件次,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95起。
1991~1995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4840人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36起,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162起。1996~2000年,现场监督检查16420人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52次,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174起。
2001~2002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370人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61起,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污染纠纷86起。2002年9月28日,招远市环保局接到举报,上华山村泡花碱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调查,10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立即停产补办手续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