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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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目标责任制 1988年8月,烟台市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538”系统工程(即在市长和各区县长分别任期5年、3年内,要完成8项环境保护指标)责任书。1988年后,通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的环保意识明显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污染治理由单纯达标向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和清洁生产转变,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保工作呈现齐抓共管的局面。1988~1992年责任期内重点完成罗山河流域、黑山河流域治理和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1993年进入全面控制环境污染阶段,实施全面控制环境污染系统工程(简称CCP系统工程)。1998年以后进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系统工程(简称IEQ系统工程)。自1998年开始,招远市政府每年与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政性公司、集团公司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责任状纳入市政府对各单位年终责任制考核奖惩,由环保局负责考核。1993~1997年责任期内全市共完成治理项目57个,投资1亿元,重点治理黄金生产行业、水泥生产行业。1998~2002年全市共投入污染点源治理资金4.53亿元,建成烟尘控制区20平方公理,削减烟尘排放量1020吨,化学耗氧量排放量8810吨。2000年6月,全市78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实现达标排放,顺利通过“一控双达标”验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招远市自1998年纳入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开始,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将国家“九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招远市1998~2002年改善环境质量系统工程,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中的地位。连续十多年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名列前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始终名列全省前三名,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城市。2001年10月,招远市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2002年,招远市正式参加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三同时”制度开始执行以来,招远市严格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从选址、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安排到竣工验收等环节,都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并且要把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同时实施。在市政府每年与各镇(办、区)、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性公司、集团公司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状中,都有“三同时”内容。1997年8月20日,招远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建设的加强,促进招远市“三同时”工作的开展,从而使全市“三同时”工作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此后全市“三同时”执行率一直保持在100%。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先后颁布,招远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等级,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验收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
限期治理制度 招远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市政府意见,通过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全市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1996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关停十五“土(小)”企业的通知》精神,关停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企业7个;1998年对化工总厂4-羟基蒽醌等7个污染重、难治理的项目实行关停;1998年对金华特种水泥厂3万吨白水泥生产线、市水泥厂4.4万吨水泥生产线实行关停,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全市炉、窑、灶限期治理或关停;2000年对张星镇小疃、盛家庄、曲家、张星西等村粉丝厂实行治理,对七六一厂吐氏酸、二萘酚项目实行停产治理;为保护大沽河流域,对金城毛纺厂染色车间实行关闭。2001年后,又根据市政府“抓大关小、抓大育强”的粉丝生产发展思路,对规模小、效益差、治理无望的粉丝企业实行关停,使全市粉丝行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