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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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大气污染主要来自能源的燃烧。一是工业污染源:主要为热电厂、冶炼厂、轮胎厂、针织厂、化工厂以及电子、水泥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和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出的烟尘、粉尘及无机或有机物质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二是生活污染源:指居民、机关和服务行业由于饮食、取暖等生活需要,燃烧矿物燃料向大气排放烟气造成的低空大气污染;三是交通污染源:指机动车尾气排放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铅等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全市煤炭消耗量占整个能源总量的90%以上,大气污染以煤烟型污染为主要特征。治理方法分为点污染源治理和综合治理。
点污染源治理 可分为燃烧设备消烟除尘改造和工业粉尘治理。燃烧设备消烟除尘改造自1988年开始,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市区炉、窑、灶限期治理及关停的通知》、《关于加快市区炉、窑、灶污染治理进度的通知》、《关于控制燃用和经营原煤的通知》等文件,采取限期治理和关停淘汰等措施,先后取缔锅炉60余台,剩下的采取安装除尘脱硫设施及改用清洁能源等方式,到2000年6月全市实现烟尘达标排放。工业粉尘治理主要进行水泥粉尘治理。1992年,省环保局对全省水泥行业进行污染源调查,招远市将水泥污染防治列入市长责任书项目,推广静电除尘、布袋高效除尘设备,市水泥厂先后投资700多万元,购置5台LFE型玻璃纤维布袋除尘器,1台FD反吹风除尘器,1台脉冲除尘器,关停4.4万吨生产线1条,改造二、三分厂水泥磨磨尾机械通风除尘设施;金华特种水泥厂投资300多万元购置静电除尘器及电除尘设备,关停3万吨水泥生产线。
污染综合治理 创建烟尘控制区招远县1988年开始建设烟尘控制区,至1995年建成包括城西区、城北城东区、文化府前区、河东河西区、城南区的烟尘控制区,共10.4平方公里,市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为100%,通过省级验收。
1995年12月2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烟尘控制区予以批准公布,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炉、窑、灶管理,环保部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烟尘控制区逐年巩固提高。1999年12月,市政府发布《印发〈招远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规定包括:蒸发量1吨/小时(含1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必须装配高效除尘脱硫装置,并燃用低硫低灰分煤;1吨/小时以下锅炉及大灶禁止燃用原煤,逐步采用天燃气、油、电等清洁能源;窑炉要采用先进的燃烧方式,配有高效除尘脱硫装置,并燃用低硫低灰分煤;对烟尘、二氧化硫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意见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更新改造的锅炉、窑炉、茶水炉、食堂大灶和营业性大灶,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其烟尘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使用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锅炉、茶水炉及其他燃烧装置;禁止一切单位销售和使用含硫大于1%和灰分高于15%的各种煤炭;烟尘控制区内有计划的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市区不再审批新建10吨以下的供暖燃用原煤锅炉。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1991年开始,招远县先后建设了县政府、商业街两个集中供热站,供热面积8.3万平方米。1995年7月招远热电厂建成投产。到2002年,先后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50余台,实现集中供热面积12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全市18个住宅小区1.8万用户实现集中供热,供热效率达到97%。通过建设热电工程,年节煤3.2万吨,减少烟尘排放量48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254吨,大大改善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