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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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招远县人民政府: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民政部以民行批[1991]94号文批复,同意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县级),以原招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招远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直辖。省政府确定,招远市由烟台市代管。望你们抓紧做好招远市的组建工作,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鉴)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