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山东省设立招远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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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O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的请求》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招远县,设立招远市(县级),以原招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招远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鉴)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