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县“统专包”责任制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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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积极推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目前,五统一下的专业包干(简称“统专包”)责任制已成为全县的主要形式。实践证明,这种责任制,更有利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调动社员个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促进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生产,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但是,推行这种责任制的时间尚短,经验不足,还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解决,使之逐步完善提高。为此,特制定本章程,供参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专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由大队或生产队统一经营,专业分工,各业实行独立核算,包干分配,使劳动者对最终劳动成果直接负责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其目的是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使社员尽快地富裕起来。
第二条 实行“统专包”责任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长期不变;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者利益;必须坚持集体统一经营原则,正确处理统与分的关系,包得下去,统得起来;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法令办事,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把农村经济进一步搞活。
第三条 由于队与队和各业之间的情况不同,实行“统专包”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做到劳动组合机动灵活,专业分工多种多样,不拘泥于一个模式。同时,应当允许几种责任制形式并存。

第二章 统一经营

第四条 实行“统专包”责任制后,大队、生产队仍然是集体经济的主体,凡是适宜于集体经营的项目,必须坚持由集体统一经营;需要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必须由集体统一组织管理,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第五条 统一计划、分配。大队、生产队应根据国家的计划和要求,认真制订好作物种植计划和粮油、多种经营的产量、收入计划,抓好落实,保证完成。同时,要按照“三兼顾”的原则,制订分配方案,搞好收益分配。
第六条 统一调配劳力。大队、生产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安排、调动劳力,进行农业基本建设,从事多种经营生产和其他公务。
第七条 统一管理使用机械、牲畜和水利设施。机械、牲畜和水利设施,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管好用好,合理安排使用,一律不准拆分变卖,不准乱拉滥用。
第八条 统一组织农业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开展农业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是加快农业发展,实现“小康”水平的战备措施,大队或生产队要从实际出发,统一作出近期和长远规划,统一进行投资,统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统一主要的生产措施,在重大的生产措施上,大队或生产队应统一进行指导,统一检查落实。

第三章 专业分工

第十条 因地制宜确定经营项目。大队要根据本地自然资源、劳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力资源情况,确定农、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合理布局,实行专业分工,以充分发挥各自经济优势,调整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建立适合当地条件又具有特点的农业经济结构。
第十一条 因事制宜确定劳力投放。要按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针,合理分配劳力,一般应根据耕地多少和机械条件,先实行“农业定编”,满足粮油生产需要的劳力,然后安排劳力发展多种经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要及时安排好剩余劳力和剩余时间,逐步扩大多种经营和工副业的劳力比例。
第十二条 因人制宜进行合理分工,要根据各人的劳力强弱和技术专长搞好专业分工,擅长什么专业就搞什么专业,适合什么工种就搞什么工种,一户中有几个劳力的,可以既有搞农业的,又有搞多种经营和工副业的。要因事设人,发挥优势,也可因人设事,扬长避短,使各种辅助劳力都能发挥所长,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各得其所。
第十三条 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搞好劳动组合,适合到队到组的就到队到组,适合到户到劳的就到户到劳。规模较大、需要人员较多的生产项目,一般要建立专业队或专业组;适宜分散作业的小宗生产项目,可建立专业户、兼业户;便于单人经营的项目,可搞专业人。第四章土地划分
第十四条土地分包一般要按人、劳划分。人份地主要是包口粮和猪饲料,劳份地主要是包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人均占地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分人份地,土地由专业组或专业户承包。
第十五条土地的划分,应本着有利于耕作管理和大体平衡的原则,使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尽量集中联片。自然条件较好、土地级差小的单位,可采取“以劳划成,以成包产,以产定地,土地联片”的方法;条件较差、土地级差大的单位,可采取“以劳划成,以成包地,以地定产,土地联片”的方法。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土地分类都不要过多,以免土地分得过于零碎。土地划分过于零碎的单位,要帮助社员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逐步互相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打乱重分。
第十六条 人份地原则上每人都分,劳份地只由务劳劳力分包。大队、生产队干部,享受定额补贴的除分人份地外,还要少包一部分劳份地;享受误工补贴的可以同社员一样承包土地,土地承包数量的确定,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民办教师、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社办企事业人员等,一般不包地,或只包给人份地。多种经营人员、县社农业基本建设专业队人员和赤脚医生、兽医员等,只分人份地,不包劳份地。缺劳力的干部、职工家属,原则上要分包土地,确有困难的,可根据自愿,只包人份地或少包劳份地,也可不包地。独生子女应分给成人的人份地,超生子女在征收超生费期间不分给人份地。解放军战士服役期间,应根据自愿确定是否分人份地。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不包地。上述不分人份地的人员,其口粮由集体按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到户后,应相对稳定,一般三年不变,中间人口变动,可采取留机动地或以粮增减相抵等办法调剂解决,留出的机动地可投标暂包给劳力多的户耕种。
因国家兴建某种事业或进行农业基本建设、社员建房等,承包田需要调整的可经社员讨论,公社批准,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饲料地可按人分摊,也可按户、按猪或按种地亩数分摊,为解决因饲料地数量上的差别和分种土地面积不等的原因而影响养猪积肥的问题,应在稳定原有的“斤猪斤粮”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每户出圈肥猪的数量和分包饲料地的产量进行调剂,多余的饲料上交集体,不足部分由集体补发。
土粪原则上自积自用,余缺应由集体统一调剂。
第十九条 划分给社员耕种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种植权归社员,但不准出租、买卖、典当、转让、弃耕,不准建房、筑坟、取土。
社员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充分利用非耕地,需要占用耕地时,必须由大队统一安排,经公社审查报县政府批准。第五章包干分配
第二十条 包干分配,要本着“三兼顾”和留有余地、有产可超的原则,搞好“三定”:
定产量(产值)。一般要以前三年实际亩产的平均数为依据,考虑到当年生产条件的变化确定出“标准产量”,作为承包指标,并以此计算出产值指标。
定费用。以前三年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加上当年增产所增加的投资,确定出费用指标,多用不补,节余归己。费用的摊派,土地搭配均匀的,可按亩产平摊;搭配不均匀的,可按地、产比例分摊。费用有条件的可先由集体统一垫支,待年终结算时从社员收入中扣除。
定上交提留。实物部分,应根据国家征购任务和集体所需饲料粮、机动粮、储备粮以及不包地社员口粮(口油)的数量。人、劳份地统算,扣除口粮(口油)、饲料,按总产分摊到户。饲草、柴草按粮油提留比例确定,少数因产量基数低、征购任务无法分摊的单位,可先按前三年实际完成征购任务的平均数分摊下去,待国家下达任务后再做调整(但合同中必须注明),保证完成征购任务。
现金部分,要根据农业税和集体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折旧费、管理费、生产费基金、农业基本建设工资以及各类人员补贴等款额,刨去多种经营应上交提留的部分,剩余数额按各户包地纯收入分摊(包括人份地)。现金的提留,可通过户交售、队结算的办法,从社员上交的实物收入中扣除,没有实物上交任务的社员户,应向集体交纳现金。如果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要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下调承包产量和上交提留数量。
多种经营的包干分配,原则上可参照农业“三定”的办法,实行专业承包,独立核算,上交纯利,超利分成或全部归己。
第二十一条 要本着社员收入比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原则。首先确定出农业标准劳力的基本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粮油生产的纯收入和搞农业基本建设的工资,其他各业劳力的报酬,都要以农业标准劳力的基本工资为标准挂钩平衡,一般应低于农业同等劳力。但对一些从事技术性强、劳动强度高、贡献大的项目的劳力,其报酬应适当高于农业。一些多种经营特别发达的单位,可先定出多种经营标准劳力的基本工资,然后同农业挂钩平衡,对农业劳力实行补贴。

第六章 机械、牲畜和水利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要在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的基础上,承包到队、组或机手,实行单机核算。对机组或机手,可实行定机具、定任务、定消耗、定机械成色、定包交利润,超利润分成或归己,也可实行“几定一奖”,收入分成,不论采用哪种责任制,都要首先保证本单位的农田作业。
第二十三条 集体牲畜的喂养使役,一般都要实行“专业饲养和使役”的责任制,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人喂养,专人使役;二是由专业户分犋喂养,饲养使役合一,联户使用;三是有条件的队,也可是户喂养、户使役,与饲养实行定头数、定草料、定积肥、定报酬和增膘奖、繁殖奖,对使役员实行定耕畜、定农具、定任务、定报酬和超任务提成奖励制度。实行专人喂养、专人使役的,饲养员和使役员得的奖金,可适当分一部分给对方,以加强相互合作,共同搞好耕畜的饲养和使役。
第二十四条 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应在大队或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分工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员、定机井、定机具设施、定浇水任务、定费用、定报酬,对保质保量完成浇地任务或节约包干费用的给予适当奖励,反之,负责赔偿。
浇水方法,一般要按水的流向排列顺序,也可两头抓阄排列,实行按亩配水,按机定时,按时收费。

第七章 多种经营

第二十五条 林业生产,要坚持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栽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
集体的成片用材林,“四旁”树木和林业育苗地,应包给专业队(组)、专业户、专业人管护,实行几定一奖,收益分成,林粮间作和地头地边的树条可随地走,林粮齐管,收益或增值部分队户分成。荒山、荒滩、荒坡等,可划片包干到户、到人,包栽包管,收入分成或定额补助。
集体果园的管理,仍由果业专业队负责,大队对果业队进行承包,果业队内部可分包到组、到劳,实行超产提成或大包干,一包三、五年不变。
集体的林木一律不准乱砍滥伐,需要采伐更新的,应按规定报呈上级批准,要加强林木管护,建立护林公约,对盗伐和破坏树木者,要给予经济惩罚,并强令补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找不到盗伐或破坏者,由承包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集体饲养的牛、羊、兔、鸡、貂等畜禽,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建立饲养管理专业工、专业户、专业组(场),实行定数量、定费用、定上交利润,超利润分成或全部归己。
要继续发展集体养猪,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猪,可直接包给专业工或专业户喂养,实行定头数、定饲料、定繁殖、定上交纯利,全奖全赔。
第二十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副业生产的管理,对各工副业单位,一般都要实行定投资、定产量产值、定成本费用,定上交利润,超利分成或归己,有些项目可只定上交纯利。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利用水库、坑塘等水面,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对养鱼专业组或专业工,一般要实行定水面、定投资、定上交纯利,超利分成或归己,也可只定上交纯利,其他由承包者自己负责。
第二十九条 队办商业是搞活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办好,对队办商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周转资金、定上交纯利,超利分成或全部归己。
第三十条 有些新办项目,因没有经验可暂不包,实行定额管理,待成熟后再进行包干。有些项目周期长、收入低,从业人员完成任务后达不到同等劳力收入水平的,可从集体提留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集体管理、分户经营的一些副业,如绣花、网扣、草编等,可安排专人管理,收取少量的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要认真搞好专业队、组内部的劳动管理,切实解决吃“二锅饭”的问题,在专业队、组内部,有的可按件计酬,有的可按产量或收入计酬,有的可按定额计酬,但都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专业户、重点户,凡是需要一、二个主要劳力的,又需配用少量辅助劳力,适于一家一户分散作业的小宗生产,如种植业的小片经济作物,养殖业的养猪、养鸡,加工业的小作坊,服务业的小吃部等,都可建立专业户或重点户。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社员搞好家庭副业。

第八章 科学种田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统专包”责任制后,大队、生产队的科研组织不能削弱,种子田、试验田等不能取消。随着生产的发展,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科研队伍,扩大科学实验范围,每个大队都要建立科研队(组),每个生产队都要有几个科技带头户。
第三十五条 对科研队(组),要实行定人员、定实验基地、定科研项目、定投资、定基本产量指标和实验指标,超额完成实验指标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对好的农民技术员,可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并从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助,对科技带头户,要在良种、肥料、农药、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他们为大田生产作好示范。对种子田,公社农技站要同大队或专业户签订合同,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好处。
第三十六条 大队或生产队要采用举办技术夜校和现场传授等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普及科学知识,搞好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科学种田水平。第九章农业基本建设
第三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要坚持山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农闲大搞,农忙抽空搞,常年不断线,要因地制宜,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三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要根据农业基本建设的需要,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劳力确定基本建设投工,付给一定的报酬,一般每年二至三个月为宜,以保证农业承包劳力的基本工资收入和农业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多种经营人员一般不定基本建设工,少数多种经营项目少、收入低、没有能力支付基本建设工资的单位,可以采用出义务工的办法,以减轻集体和社员负担,保证农业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要利用剩余劳力和剩余时间,随时安排承包一些季节性、突击性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并付给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的施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对跨社跨队工程和大型工程,一般可采取“四统一,集体干”的形式,组织会战;对一般工程或适宜分散作业的工程,可“四统一,分头干”的形式,队自或户自为战;对一些工程中的骨干项目,如修路、建桥等,可组织常年或季节性的专业队、专业组进行施工,跨社跨队集中会战,要继续实行“工还工,几年清”或用现金找齐的政策。前几年会战尚未还清的欠工要抓紧补还。
第四十条 县、社农业基本建设专业队要继续保持稳定,不断巩固提高。专业队人员的数量,一般应掌握在总劳力数的百分之五左右,大队和生产队都要按照规定输送劳力,其报酬应稍高于同等劳力。
第四十一条 随着农业基本建设的开展,一部分土地的生产条件必然逐步得到改善,凡是由集体统一规划、统一施工使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的,可根据当年是否受益或受益大小酌情调加承包指标;凡是个人根据统一规划,在自己承包地里投工使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的,不加承包指标,超产一律归己。

第十章 优抚照顾

第四十二条 烈、军、荣、残的优待照顾,要列入责任制合同,明确优待、照顾数量,使他们的生活相当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家中有劳力或本人有劳动能力的烈、军、荣、残,可以和其他社员同样包地,无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的,也可以不包或少包地,或安排其他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尽量增加其收入。对这些人的优待,原则上不能低于包干前的优待标准,可参照原优待标准和当年的工值,变换成现金补给。
第四十三条 五保户的吃穿住用,集体要包下来,在粮色上要予以照顾,补贴可根据情况确定数额,从公益金中解决,其生活不能低于社员平均生活水平。五保户无人照顾的,生产队要派人照顾,其报酬由集体负担。五保户死亡,丧葬费从公益金中开支,遗产归集体。
第四十四条 对社会困难户,如老弱孤寡、疯瘫痴傻的户,要在生产上给予帮助,生活上予以救济,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证。
第十一章各类人员报酬、第十二章合同制、第十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四章干部、第十五章社员、第十六章思想政治工作(略)
198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