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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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镇建设不具规模,城镇居民主要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80年代前相当长一段时期,职工工资增长缓慢。1980年,全县职工平均月收入78元,1985年达到94元。当时,各企业生产形势良好,职工收入显著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略高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入。1990年,全县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1846元。90年代以后,除矿山企业工资收入增长较大外,其他生产制造企业均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生产效益等原因,工资收入增长幅度较小。同时,国家几次实行工资改革,提高工作人员工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在90年代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95年,全市职工人数6.5万人,职工人均工资4743元。2002年,全市在岗职工6.2万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1770元,农林牧渔服务业、电力、自来水、邮电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业、教育、科研、气象服务、国家机关等系统职工年人均工资都在1.5万元以上。职工工资全面增长的背后,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2002年邮电通信业人均年工资22834元,国家机关人均15758元,而占全部职工总数30%多的制造业工人人均工资仅为7531元,特别是食品制造业只有5905元,内退职工和下岗人员的收入更低。党和政府加大措施,关心群众疾苦,在积极发展经济、提高工人收入的基础上,实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发动收入较高的机关事业等单位每年捐款救助弱势群体。
城镇居民住房 1977年,全县城镇住宅建筑面积19200平方米,其中楼房2000平方米。1978年后,城镇住宅建设向楼房发展,建设速度加快。1985年,全县城镇住宅面积29.5万平方米,其中楼房20.8万平方米。1985年开始大规模建设住宅楼,先后建成文化、花园、魁星东、魁星西、玲珑、向阳、温泉、天府等10个住宅小区。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 10平方米。1995年后,加大商品房开发和经济适用房建设,1999~2002年,经济适用房总建筑面积21.95万平方米,为2800多户中低收入干部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25.03平方米。
城镇居民日常消费 80年代,彩电、电风扇、收录机、电冰箱、组合家具等高档耐用消费品已为多数职工家庭拥有。198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5.67万人,购买消费品支出总额3107万元,每人平均548元;文化生活服务支出204万元,每人平均36元;其他货币支出66万元,每人平均11.6元。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0元。计算机等新型耐用消费品逐渐进入城镇居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