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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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起,改革以统包统配为主要内容的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了新的失业待业人员。招远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要求,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部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以上单位向县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待业职工保险基金,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及组织管理,负责保险基金管理和发放、就业指导及就业介绍,组织待业职工转业训练,扶持指导自谋职业。1987年收缴待业保险基金5万元,收缴率为74%。1988年12月30日,执行烟台市规定,符合招工条件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待业人员,按县属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管理。是年,全县收缴保险基金18万元,收缴率83%。1991年1月28日,县劳动局对职工待业保险金的收缴标准作出进一步规定。此期间,企业改革力度不大,职工失业现象不突出,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职工个人不缴纳待业保险费。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基金省级统筹改为县市统筹,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招远市在加强保险金收缴同时,把重点放在落实政策、扶持困难企业上,对特困企业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并实施再就业工程。是年,全市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额108万元。1995年,《招远市失业职工保险金收缴发放办法》和《失业保险范围与工作程序》出台,失业保险管理得到规范,全年收缴156万元。1998年7月1日起,按照烟台市规定,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1%。是年,全市收缴231万元。此期间,失业保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还不适应,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日益增多,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职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也阻碍了国有企业职工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
1999年5月,招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必须参加失业保险。2001年,实行失业保险费与社会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全年收缴884万元,超计划2%。2002年,全市有422个单位57730人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率98%,全年收缴保费1050万元,历年累计收缴失业保险基金4359万元,累计为失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1653.19万元,滚存结余747万元。
1986年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办法经过几次调整。1999年7月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省里有关规定,失业保险金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核发,保障期限分为3个档次。领取失业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的期限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包干使用,每月随待业救济金一同发放,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2002年3月起,定额门诊医疗费为每人每月13.8元。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500元,有直系供养亲属可领取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