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企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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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51年开始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因工负伤人员医药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生活费由企业补助三分之二。伤残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因调动工作减少收入的可享受伤残补助费,补助费和伤残后工资合计不超过伤残前本人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退休,发给本人工资75%的伤残抚恤金。1978年5月起调整了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退休后死亡时,发给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根据供养人口情况发给本人工资25~50%的抚恤费。1977年后山东省规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86年1月起对遗属按照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规定了每月的固定补助;工人患职业病按工伤待遇处理。
1989年,招远县全面施行企业劳动、工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1990年,县政府成立招远县劳动鉴定委员会。1991年,县政府批准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方案》。1992年,招远市被省和烟台市确定为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市。是年5月12日,招远市政府公布实施《招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应急储备”的原则,由参保企业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行业确定的比例计提,专款专用,专户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认致残者,其医疗终结前,住院治疗费70%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30%企业负担,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企业负担。因工致残依据鉴定等级发给补偿金,一至四级者应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至十级者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农民轮换制工人和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回乡安置者由企业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回乡安置补助费。这次改革初步形成了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发挥了工伤保险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作用。1993年11月22日,劳动部、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领导一行6人对招远工伤保险改革工作进行考察,给予充分肯定。
1996年3月和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劳动部分别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招远市对照国家、省及烟台市规定,认真完善调整,到1999年12月统一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做到平稳过渡。从1992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至2002年,全市共鉴定因工伤残职工1548人,累计伤残职工2394人,均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2年收入工伤保险基金422万元,支出456万元,历年滚存结余6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