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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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3月底前,境内职工生育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自1980年4月起,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基本问题试行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按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招远市政府制定的《招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生育保险费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企业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0.8%的比例计提(企业上年度人月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生育保险基金),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国有单位职工报销范围规定报销。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规定全额拨付;生育医疗费采用定额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依据上年度全市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平均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定额,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定额拨付。1995年人均定额为460元。2002年,全市有54876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为890名女职工发放了生育保险补偿金。当年收入生育保险费306万元,支出生育保险补偿金245万元。生育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4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