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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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初期,境内即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多年来,这种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
80年代中后期,招远一些单位对医疗待遇进行改进,如实行医疗费包干使用,有的把部分医疗费定额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门诊看病交少量药费,节约归己。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省开支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年老体弱职工药费个人负担过重等。同时由于原医疗制度覆盖面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部分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
1994年,招远市作为烟台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经过对全市企业反复全面的调查、测算、论证,形成《招远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1994年5月1日实施,初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该办法规定职工患10种类型大病,社会保险机构给予报销医疗费用的95%,对职工患病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报销。1995年招远市改革经验得到推广,外省、市(地)、县20多个单位到招远学习。
1995年11月22日,烟台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市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提出本着“大病社保、企业辅保、小病自保”的原则,建立独具特色的“三金”(社会统筹金、企业医疗调剂金、个人账户金)模式。招远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招远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规定进行调整,作出补充规定,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补充意见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2000年9月,烟台市政府下发《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招远市再一次为试点单位。2000年11月招远市政府印发《招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制定《招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招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等11个具体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招远市自1994年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到2002年,逐步建立起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变过去各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实施大额医疗救助办法,切实解决参保职工因病致困、致贫问题。制定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构成,二者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离休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为方便职工就医购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账户金本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日常医疗费用开支,采取IC卡管理,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地区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账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2002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38处,定点零售药店52家,发放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5.7万份;累计发生大病职工1407人次,一次性住院2000元以上4000人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40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