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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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招远县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个试点县市之一。8月,县政府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选择部分村庄和乡镇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走积累储蓄型道路,坚持“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的交费原则。保险对象为农村户口的公民,投保年龄一般为20~59周岁,保费一般实行年交,条件较好的个人和村也可以趸交,乡镇企业可按月或按季交纳。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0周岁直至身故,领取标准按照交费额和交费时间换算确定,领取期内保证给付10年固定养老金,投保人领取期内身故剩余部分由继承人领满为止。到1992年底,全市养老保险费收缴总额673万元,招远市获“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市”称号。
1993年,招远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全面普及、建立制度阶段。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特点,制定民办教师、农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农村籍义务兵、农村务工经商人员各类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办法,拓宽投保领域。1995年,市政府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乡镇责任制考核,实施“六二一”工程计划,即巩固已实行年交的农民、农村干部、民办教师、中小学生、入伍新兵、复退军人六个阵地,实现乡镇企业职工和个体户参保两个突破,开辟和完善一百个示范村。年底,全市有53个村达到示范村标准(投保率80%以上、人均投保额48元以上或投保率60%、人均投保额96元以上)。
1996年,市政府制定《招远市农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开展创建全省社会保障示范县市活动。1997年,全市82个村达到示范村标准,49个乡镇企业和50%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总投保人数达18.5万人,积累保险基金6200万元,1280人领取养老金,发放养老金130多万元。1999年,全市各村、镇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75个乡镇企业参加了保险,全市积累保险金8379万元,2018人领取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206万元。到2002年底,经过11轮投保,累计收入保费9839.63万元,2746名农村老人领取养老金,发放养老金580.46万元,滚存结余1.07亿元。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自试点开始,逐步总结完善了一套科学的管理经验和办法。1993年开始,实行“三核对,两落实,一公布”的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即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个人三对账,落实保险手册发放到人和乡镇、村两级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向参保人公布投保额。1995年,制定保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稽核工作三大工作流程。1997年,制定《招远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三大工作流程和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统计考核、计算机管理、基金管理等工作制度。1997年10月21~23日,民政部在烟台召开管理工作现场会,招远为分会场之一,招远被授予“全省社会保障先进市”和“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市”称号。1998年8月19~23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题研讨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带领下到招远调研。1999年10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乡镇企业调研组到招远调研乡镇企业投保情况。2000年5月19日,亚洲开发银行专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招远召开老龄保障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