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劳动保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b&A=1&rec=842&run=13

1951年,招远县开始在百人以上的少数单位实行劳动保障制度,1977年县属以上全民企业基本上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到1985年,全县共办理安置离休干部1260人,退休干部480人,退休工人1900多人。1970~1985年,全县共提取福利基金7195万元,用于职工困难补助198万元,医疗费1567万元,福利设施561万元。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来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保险”格局越来越不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退休人员较多的老企业负担过重,大量新出现的非国有经济组织中职工养老保险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等级工资制度被打破,按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难以实行下去。为此,国家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招远遵照上级政府与劳动部门部署,结合实际,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初步建立起资金筹集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984年开始,在全县实行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1月起,首批合同制工人开始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同时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照企业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1987年7月开始,对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初步构筑起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1989年2月,城镇户口临时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城镇户口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金统一提取和调剂使用的办法,基金使用“以新养老”良性循环,增强综合保障功能。1992年7月,保险对象扩大到农业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
1996年,全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划入,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转入,不足部分由单位缴费部分转入。1997年1月起,改革养老金发放办法,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收统支,采取委托银行及邮政局发放模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1998年,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建立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职工身份、不分户粮关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国务院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纳,1999年1月提高到5%,2001年4月提高到6%。个体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1998年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后,用人单位按其全部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之和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实际收入的5%缴纳。2001年4月起,从业人员缴费按照全市统一调整提高的比例执行,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做到“一个基数、一张单子、一个窗口、一次办完”。
2002年,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均可参加社会保险,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类从业人员。是年,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607户,参保职工63143人。当年收缴养老保险费10025万元,支出养老金6670万元。历年滚存结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3481万元,补充养老金结余96万元。全市企业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7709人,人均月基本养老金72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