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执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b&A=1&rec=720&run=13

劳动监察 1995年11月27日,招远市劳动监察室成立,为财政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劳动监察室自成立以来,一直把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首要工作。每年5月,都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几年来发放宣传材料13万份,接待咨询人数4700多人次。1999年5月24日,招远市人民政府2号令公布,招远市劳动监察室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监察内容包括:招工、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内容。1996~2002年,共执法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700户次,检查人数47.88万人次,查处非法用工4412人,为20327名劳动者追发工资294.96万元,为173897人追缴保险费3368.18万元,立案查处违法案件349件,审查了1305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下达整改指令309起,对12户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999年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4户。1997~2002年,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6428份;2001~2002年,清退风险金148.2万元,处理行政案件9起。劳动监察主要方式有: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度检查等。
日常巡查 主要围绕劳动保障管理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和管理不够规范的用人单位开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每名专职监察员每年巡视监察单位户数不少于50户次。
专项检查 主要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热点难点开展,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1年联合市经贸委、外经贸局、总工会等部门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联合市总工会、妇联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联合市法制办、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教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2002年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美容美发执业资格情况专项检查、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联合妇联开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专项检查,都取得显著效果。
举报专查 劳动监察室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和回复制度。2000~2002年,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26起,均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2001~2002年参与处理突发事件9起,均得到妥善解决。
年度检查 1997年,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年检。市劳动局每年组织工作班子,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发挥配套联动、整体合力的作用。年检范围由最初的国有集体单位,逐步扩大到外资、私营企业。从2000年度年检开始,加大对用人单位核查摸底工作,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结合每年年检单位情况,逐一核查应检单位,实行“一站式”服务,现场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年检抽查制度,对已参加年检终审的用人单位实行抽检复查,登门服务,确保年检取得实效。编制计算机程序,建立用人单位数据库,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管理情况。2002年市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保障年检为主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步骤,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用人单位同步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集中执法检查。在集中年检基础上,对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私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当场提供劳动合同样本,当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1998~2002年,劳动年检共1056户,年检20.97万人次。
劳动用工监察 20世纪90年代前,县政府多次下发专门文件,对计划外用工进行清理。1994年5~6月,市劳动部门组织对全市806个企事业单位用工大检查,压缩计划内临时工300名,查处27个非法用工单位,清退私招滥雇的农村劳动力1364名,有力遏制了私招滥雇现象。1995年6月9日,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无序流动,凡未经劳动局批准、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不准就工。市劳动局进行两次用工大检查,清理未经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1607名。1996年,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加强企业从农村招收劳动力的管理工作,清退计划外用工132名。1997年下半年,对市属企业全面检查,清退2000名计划外临时工。1998年,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为给下岗职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加大清岗腾岗工作力度,清退机关事业单位非法用工、用工单位使用的离退休人员、用工单位按规定“禁止”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共清退以上人员1304名。2001年,开展为期4个月大规模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活动,加强合同管理。查处存有违法用工的企业179户,对47户企业的1275人补办有关手续,清退270人。2002年,在全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腾岗援助工作,清退不合理用工,腾出岗位安置“4050”困难群体人员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自2月开始,对全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进行全面调查,共调查机关事业单位218个,查出编外人员1525名,清理不合理用工178名。
劳动合同鉴证与管理 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88年,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12000多人。由于对实行劳动合同制认识不足和管理工作薄弱,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
1989年初,招远县劳动局在烟台市率先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施鉴证的范围是县内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轮换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新招用和转换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2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是年,鉴证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劳动合同1.2万份。
1990年,劳动仲裁办公室与劳动局计划调配科、工资科和劳动服务公司劳务科联合办公,采取“一条龙”工作方法,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审批、合同续订、务工证办理、工资、合同鉴证等工作同时进行。全年鉴证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劳动合同2.2万份,纠正各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1007份,鉴证率达到100%。同时,鉴证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于6月底前对全县私营企业153份劳动合同进行鉴证,避免劳动争议发生。7月开始在金岭镇试点,对27个镇办企事业单位117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当年,在大户陈家乡、栾家河乡、大吴家乡、南院镇等乡镇企业中进行推广,鉴证劳动合同1627份。
1992年5月13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招远市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行意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完善监督劳动合同签订程序,鉴证面进一步加宽。1993年后,根据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积极推动现代企业用人制度的建立,合同鉴证、合同管理和法规宣传紧密结合,开展系列化服务活动。1995年,开展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工作,从其内容、程序、时效、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认真探讨和有益尝试。1996年后,推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方位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和管理基础工作。1997年,鉴证市属以上企业劳动合同18210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18272人,占乡镇企业职工总数的95%。有8户私营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动合同管理。审查集体劳动合同19份。
2001年,对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查摸底,制定对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方案,分期分批将各类用人单位纳入劳动合同实施范围。2002年为“劳动合同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以宣传《劳动合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从劳动关系的源头抓起,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的对象为乡镇村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范的重点是企业私招滥雇和非法用工。全年共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3900份。
1989~2002年,共依法鉴证各类劳动合同23.69万份,依法审查集体劳动合同88份。
劳动争议处理 1988年8月,招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下设劳动合同管理科和仲裁庭。当年,仲裁机构开始接待企业职工来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当年接待企业职工来访78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起。1990年,完善办案制度,按照案件受理范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从立案、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做到手续完备,事实清楚,环环相扣,从法律程序上杜绝错案发生。
1991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意办案效果,坚持尽量实施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再予以裁决。同时,开展咨询活动,全年接待咨询185人次,在咨询活动中注意发现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提前介入。8月,在山东省召开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招远县作典型发言,会议印发招远县“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调处工作”的经验材料。
199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起,调处6起,裁处1起;提出仲裁部门建议15条,有11起欲发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实行跟踪服务,完善回访制度。调处的案件每案必访,特别是对一些争议较大、隔阂较深、反复性较大的案件,做好处结案件的善后工作。1993年,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程序,实施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1994年,实行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办案制度。1995年,改进办案方式,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做到多受案、速办案、办好案,确保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有门,申诉有果。全年处结劳动争议案件16起,其中裁决处结5起,调解处结11起,结案率100%。
1996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各方面利益关系变化较大,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化,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一些特殊争议出现,如企业与反聘的离退休人员之间的争议、职工流动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等,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比例逐渐增大,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实行案件会审制度。对案情简单、一方违法事实明显、态度又十分强硬的案件,在调解无望情况下,果断采取开庭审理的解决办法;对案情背景复杂、双方互有责任的案件,以调解为主进行解决;对突发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介入,积极疏导,就地解决。
1997年,实行立审分离、案前调解、疑难案件会审等制度,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效率。1998年,实行一步到庭工作法,建立首席仲裁员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度。
1988~2002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6起,处结525起,其中裁决处结188起,调解处结337起。1997~2002年,通过案件处理,为职工追回工资870万元、补偿金2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