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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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2月,城市规划职能归招远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建科,管理内容只是简单地对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收取费用、发证。1984年,依照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对县城进行第一轮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进入法制阶段。
1988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规划科,1989年4月改为招远县城市规划管理处,为全民股级事业单位。是年,制定下发《招远县规划管理规定》,开始对县城进行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负责城区和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此间,开始对城内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先后拆除50余处。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招远县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1992年招远县撤县设市,规划处开始着手调整城市规划。1994年,编制招远市新一轮跨世纪总体规划。1995年,招远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确定为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城市管理科、乡村管理科、测绘科、检查科、规划设计室。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报批和审批、全市测绘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发放“一书两证”、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各项规划的实施、查处违法建设。1997年,村镇规划管理析出。2002年,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编人员34人。1990~2002年,累计发放“一书两证”2981份,查处违法建设3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