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人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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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对职工调动进行合理调控,根据生产需要和职工本人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合理调配。不随便将第一线职工调到非生产部门,编制满员不再调入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一律不调动,合同制工人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调换工作单位。职工调动类型分为余缺调剂、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调、照顾身边无子女的老干部和老工人、引进科技人员和家属随调及其他调动等。
1978~1985年,根据生产需要,先后对化肥厂、味精厂、七六一厂、黄金机修厂、造纸厂、葡萄酒厂等企业的职工进行调整平衡。1985年,筹建黄金冶炼厂,急需工人,劳动局负责人现场办公,从化工厂、化肥厂调剂30多名职工,从全县范围调剂8名电焊工,保证该厂1986年11月顺利投产。是年,解决职工两地分居调动职工125人次。
1986~1993年职工调动仍实行计划控制,各类职工由于身份不同,调动受到一定限制,集体身份的职工不能调入全民单位,确需调动的必须申请由集体固定工转为地方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方可调入。此间共调动各类职工4353人,其中全民固定职工795人,集体固定职工606人(其中由集体固定工改为地方城镇合同制工人的76人),合同制工人2952人。
1994年,劳动制度进一步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职工调动改为职工流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企业自己办理。1995年招远市劳动局规范市内企业之间职工流动程序,规定市属企业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在本市企业和企业之间调动工作单位,不受企业所有制限制,由企业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报市劳动局备案,打破职工在调转工作单位上的身份界限。对于急需大量用工的企业,按照“先由企业内部调剂,再由本系统内部调剂,最后由劳动部门统一平衡调剂”的原则进行。职工调转时,必须在30日内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及时到市劳动仲裁办公室进行鉴证。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就业观念逐步改变,越来越多的在职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或自谋职业,或自愿到乡镇和私营企业工作。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劳动部门从1993年开展档案委托管理工作,代理劳动工资关系,代缴社会保险金等。1994~2002年,市内职工流动总量为11576人次。
1986~2002年,县(市)内共调转职工15929人次,其中调剂企业劳动力余缺6890人;市内职工调往市外1097人,其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459人,照顾老工人、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的215人,其他423人;市外职工调入市内1285人,其中:解决夫妻两地生活467人,照顾老工人、老干部身边无子女287人,引进科技人员随迁随调家属256人,照顾家庭困难及其他人员2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