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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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前,国家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按计划安置就业。80年代开始,改革劳动制度,广开就业门路。1982年10月,招远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为全民事业单位,负责待业青年组织管理、待业基金管理发放、待业青年就业前培训及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与调节。1988年5月定格副科级,1991年6月升格为正科级。1998年招远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与劳动服务公司一支队伍两块牌子。2002年7月,劳动服务公司改称招远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年末在编人员40人,负责就业培训、劳务开发服务、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再就业指导与劳动力管理等工作。
用工制度 1978年,境内用工制度主要有固定工、亦工亦农工、预约工,当年3月停止亦工亦农人员招收。1980年,将一部分有技术特长的亦工亦农人员转为固定工。
1982年4月,县政府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再从农村招用计划外用工。已经使用的(包括亦工亦农)认真进行登记清理,多余的退回农村去。工作确实需要的,由主管局重新提报使用计划,报劳动局研究,县政府审查,请示烟台地区和省劳动局批准后,转为临时工,并一律重新签订合同,作为企业的其他用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
1984年,改统招统配的劳动制度为劳动合同制,对全县考试合格的247名城镇待业青年定为合同制工人。此后每年招收的固定工数量有限,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可定为固定工:国家特许、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战士或三等伤残军人、退伍志愿兵、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对越反击战中的烈士遗属。
1984年,在矿山井下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当年为招远金矿招收300名农民轮换工。1986年又为罗山、北截、河东等金矿招收农民轮换工350名。到1990年,先后共从农村招收823名农民轮换工,其中有608名在矿山井下第一线工作,成为黄金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
1984年,经烟台市劳动局批准,招远锁厂107名农民临时工第一批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85年8月,对全县7000多名亦工亦农人员进行审查,6406名转为合同制,清退66名。对1984年7月前参加工作属计划外用工的4346名工人进行考核,859名转为合同制,其余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结束了计划外用工,但一些企业仍存在私招滥雇现象。1986~1999年全县共转招农民合同制工人18680名。
1985年结束计划外用工后,在城镇待业人员不能满足企业用工需要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招收部分农村劳动力为计划内临时工,按照规定办理签订计划内临时工合同,每年续订一次合同。1985年将3487名未转合同制的计划外用工转为计划内临时工。1986~1999年共招收计划内临时工24500名。
1986年开始,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民合同制工人中转招技术管理骨干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6~2002年,招远共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技术管理骨干“招工农转非”674名。
1989年上半年,县政府下发《关于清退压缩计划外临时工的通知》,全县压缩2293名,其中全民单位546名,集体单位1747名。凡未经劳动局批准,从农村私招滥雇的临时工,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1990年,县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计划内临时工管理的几点意见》,下达1990年职工人数控制计划,对全县范围内常年使用的临时工进行调查登记,根据需要压缩417人。
1994年12月开始至2000年,根据烟台市劳动局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招远市共有7340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地方城镇合同制工人,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也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手续。转为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每人缴纳2000元城镇增容配套费,由公安局代收,全部上缴财政。
1999年,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临时工概念,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平等,用人单位长期岗位和临时性岗位用工,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不再区分正式工和临时工。2000年起,计划内临时工改称招远市合同工。2000~2002年招收招远市合同工1800名。
下乡知识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安置1965~1978年,招远县共接收青岛下乡知青4748名,外省市下乡回乡知青444名,安排县内城镇青年489名下乡。到1978年,离开农村的知青3547名,其中招工2445名,升学48名,参军24名,收回城市1002名,其他28名。1979年,县内城镇青年不再下乡,城镇高、初中毕业生按待业青年安排工作。同时,停止接收外地知青下乡,对1972年底前下乡的328名在乡老知青,就地安置就业239名,收回城市87名,2名女知青自愿留在农村。
1979~1983年,全县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239人,均为固定工。1981年,改革城镇劳动力统一由国家包揽安置固定工的办法,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同时,改革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业制度,开始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办法,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1982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创办劳动服务企业和生产网点,吸收安置待业人员,鼓励待业人员自谋职业。1983年,全县待业青年337名,安排305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50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55名),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的14人,年末实有待业人数18人。
1984年起,试行劳动合同制,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就业后均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全县共有城镇待业青年259名,经过考试合格者247名,全部安置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5年全县共有城镇待业青年509名,经过考试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284名,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225名。1986年,分配至全民单位355名,安排至集体单位270名。
1987年,对城镇待业青年安置进行改革,在烟台市第一家实行劳务市场安排就业,对647名城镇待业青年进行考试,划定全民与集体分数线。9月30日,劳务市场在县体育场开幕。用工单位在场内设招工棚,待业青年持待业证选择厂家,厂家根据其所考分数由高及低进行录用。通过劳务市场647名待业青年全部就业。
1988年,全县有城镇待业青年1008名,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升学分数为就业分数,不再进行考试,往届毕业生由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命题考试,高中毕业生不分往、应届,均参加考试。由于待业人数多,分2次进行安置,并组织动员待业青年到乡镇和村办企业就工,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第一批安置707名,第二批将余下的301名全部安置完,有85名待业青年到乡镇和村办企业就工。
1989年实行招工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共有城镇待业青年1986名,通过劳务市场一次性安置完毕。1990年,通过劳务市场安置670名城镇待业青年,其中向私营企业介绍安置27名。
1991年,经县政府同意,县劳动局和县教育局联合作出城镇初中毕业生不再安置就业的决定,制定城镇初中毕业生进职业高中学习的规定,一度出现的结构性待业倾向得到扭转。是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435名。1992年,举办2次城镇待业青年劳务市场,共安置440人就工。
1993年,变季节性劳务市场为常年性劳务市场。待业青年持证件到职业介绍中心登记求职,随时登记随时介绍,不受时间、年度、指标限制。鼓励待业青年到乡镇、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是年共有城镇待业青年495名,到年底安置438名,尚有57人没有就业。
1994年,市劳动部门统一下达用工计划,各单位按计划接收待业人员,对拒绝接收的单位,不予审批计划内临时工,不安排转招农民合同制工人指标。待业人员择业与就业单位面对面洽谈成交,到单位后,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根据单位安排的工种及专业,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对剩余部分人员,由职业介绍中心举办集中劳务市场,双向选择就业。是年有待业青年470名,安置409名就业,尚有61人待机择业。
1995年,市劳动部门制定“先城镇,后农村”、“政策指导与双向选择”、“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安置原则。是年城镇待业青年408名,通过劳动市场就业384名。1996年,全市城镇待业青年报名登记求职487名,有70多个用工单位参加劳动力市场招工,安置418名城镇待业青年就业。1997年,全市城镇待业青年550名,市劳动部门统筹84个企业提供就业岗位520个,安置505人就业。1998年,56个单位参加劳务市场,582名城镇待业青年有287名顺利就业。1999年,为595名报名求职的城镇待业青年提供岗位668个,有435人就业。
2000年,彻底改变每年集中开办劳务市场的办法,信息定期发布,市场天天办,每周五集中举办一次用工洽谈会,改变以往有场无市的局面。是年,城镇待业青年560名,有325名经过培训实现就业。2001年和2002年,登记求职的城镇待业青年分别为613名、571名,均经过培训实现就业。
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1997年,随着企业改制和减员增效力度加大,下岗职工逐渐增多。1998年招远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开始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保障并实施再就业工程。在34个行业和企业集团成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在60个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至1999年累计进中心保障的下岗职工1934人,涉及25个单位。按照三三制原则(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3年共筹集再就业基金1838万元。为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从1998年起3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0%及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负担的1%捐献,作为社会捐助用于救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1998~2001年共筹集1381万元,支付社会保障金995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598万元,缴纳社会保险金397万元。2000年1月起,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企业新出现的富余职工直接进入失业保障。到2002年底,全市共有38户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裁减职工4361名,全部享受到失业保障。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范围。
下岗失业职工主要采取分流安置的办法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再就业服务热线,定期发布用工信息,实行联合办公,提供再就业一条龙服务。对困难群体下岗职工优先安置。夫妻双方均下岗的,必须安置一方就业。1998年和2002年,先后两次开展清岗腾岗工作,对全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进行全面调查,腾出岗位安置“4050”(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人员。2002年11月20日起,对有就业愿望的困难群体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共登记384名,其中“4050”人员340名。2002年12月6日为“4050”等失业人员举办专场劳动力市场招聘会,落实单位或达成意向的304名,其中公益性岗位120名。年底,全市困难群体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
1998~2002年,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自我消化安置2000多名富余职工;对部分条件适合的企业进行资产剥离重建,安置600多名下岗职工;根据企业特点,建立6个安置基地,安置下岗职工400多名。除此之外,还组织200多名下岗职工参加临时就业。
政府安置同时,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1998~2002年,中共招远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出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类收费。至2002年,下岗职工办理劳动委托自谋职业的500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