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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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改革与调整 1955年全国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历了1956年第一次全面工资改革和1959年、1963年、1971年、1977年、1978年几次工资调整。1985年7月1日起(中小学、幼儿园从1月1日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全县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71个6427人。同时,招远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平均增资2元。改革前,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418339元,人均月工资63.24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534090元,人均月工资80.74元,人均月增资17.5元。
1986~1989年,主要是理顺工资关系和完善工资政策,主要理顺公安干警、地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化大革命”前错受处理人员、教师、护士等工资。
1990年进行工资普调,为10310名工作人员普遍调整工资,其中普调后再升一级工资的9219人。1991年,为部分人员晋升工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变动情况实行工资卡片式管理,为全县584个单位的1.1万多名工作人员建立工资卡片。1992年,为8090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
1993年10月1日起,全国性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在机关实行以职务级别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开支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并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正常的增资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标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机关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这两项为基本工资)、奖金三部分。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部分,岗位工资共设13个档次,奖金为岗位工资的30%。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各占50%。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活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和津贴(活的部分)。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活的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分为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津贴(活的部分)。
建立正常的增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这次工资改革,还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改革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计发,从1994年起实行。
招远市列入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12764名工作人员,按职级工资制标准套改86个单位2979人,人均增资90元;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191个单位,5640人,人均增资100元;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的44个单位2424人,人均增资133元;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的100个单位1721人,人均增资169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资幅度最大的一次,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体现分类管理和按劳分配原则。
此后,贯彻上级工资调整文件,及时为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增加工资;对连续2年考核称职(合格)、连续3年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为结核病防治所和人民医院传染科医务人员、农村中小学教师浮动工资。
1997年7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全市机关有3248人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0元;事业单位有10863人调整工资标准,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322人,人均月增资21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118人,人均月增资24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413人,人均月增资28元。另外有374名人员调整见习期工资标准。
1999年初,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第一轮岗位竞争、评聘分开工作,83名专业技术人员因降聘、落聘、专业不对口、未竞聘等原因调低工资标准,降低工资最多达110元,最少的几元。704名1998年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竞争被聘任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待遇。
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14482人调整工资标准,其中机关2712人,人均月增资125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441人,人均增资128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205人,人均增资131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124人,人均增资144元。
2001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为14444名(不含见习人员)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由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参加调资的2445人平均增资106元;224名工人平均增资9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7623人平均增资11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130人平均增资117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22人平均增资136元。3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第二轮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为1620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晋升工资标准,为364名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降低工资标准。
2001年10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全市14000多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机关人均增资77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均增资8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均增资83元,自收自支单位人均增资92元。同时,103名晋升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晋升等级工资。122名民师考学人员、727名民师转正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2002年12月,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1257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1248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1287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1372元。
津贴、补贴 1949~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享受的津贴主要有粮价补贴、自行车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肉价补贴等。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书报费4元,洗理费男4元、女5元,肉价补贴4元,自行车补贴1.5元。增加工龄津贴,每年工龄按0.5元计算,最多不超过20元。另有节支奖7元。
1986年,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元奖励工资,1988年1月增加到13元,1991年1月1日增加到23元。
1988年1月起发给岗位责任制考勤费每人每年60元,年终按责任制考核发放。
1988年5月,山东省统一副食价格补贴,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8元。从7月1日起,书报费调整为8元,洗理费调整为男7元、女8元。
1989年,原省里规定每人每年60元考勤奖,改按每月5元随工资发放。1989年3月,发给职工自行车修理费补贴5元。同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津贴分别由6元、12元调整为12元和24元。
1991年5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发6元粮油价格补偿;1992年4月发5元粮价补贴;1992年10月又增发5元粮价补贴。
1992年1月起,工龄津贴由原来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1992年1月,山东省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岗位)补贴,12月又对职务(岗位)补贴进行调整。8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发给5元煤价补贴。
1993年1月1日,工作人员发给开放城市补贴20元。9月,书报费调整为15元;洗理费分别调整为男15元女17元;交通补贴调整为10元。
1993年工资改革时,国家将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计64元。山东省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有58元,其中物价性补贴31元,包括4种副食品补贴10元、肉价补贴5元、粮油补贴6元、粮价补贴5元、煤价补贴5元;福利性补贴27元,包括节支奖7元、考勤费5元、书报费15元。有6元没有纳入。烟台市规定其他未纳入工资的各种津贴补贴随工资一起继续发放,标准为男81元,女83元(包括开放城市补贴20元、交通费10元、洗理费男15元、女17元、考勤费5元、粮价补贴10元、岗位责任制考核奖15元、省里未纳入的6元),统称津贴补贴。
1993年11月1日起,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粮价补贴。
1994年6月起,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特殊教育津贴由原本人基本工资的15%提高为现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20%。
1994年7月1日起,乡镇财政所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农税征收津贴。
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全市有367名人民警察增加警衔津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8元。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1995年7月1日起,公安交通警察实行防毒、防尘津贴,每人每月60元。
1995年12月起,工作人员每月按职务发放调整职务补贴,从普通工作人员到县(处)长,标准为65元至115元不等;另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60元误餐费。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4350名在职工作人员发放了调整职务补贴和误餐费。
1996年4月起,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1997年1月1日起,市乡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由原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招远市规定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元。
1997年1月1日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招远市规定由每人每月26元提高到75元。
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审计补贴标准,每人每天2元,招远市规定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元。
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2.2元,招远市规定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5元。
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招远市规定由原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1997年10月1日起,公安、安全干警实行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招远市按每人每月90元发放。
1998年1月起,烟台市将原来的各种津贴补贴115元(包括交通补贴10元,洗理费男15元,粮油补贴10元,开放城市补贴20元,误餐补贴60元)进行简化归并,每人每月增发10元,计125元,统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未纳入简化归并范围的津贴补贴仍予保留,有考勤考核奖20元,价格补贴6元,粮价补贴5元。
1998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烟台规定每人每月增发补贴40元。
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市信访局机关专职信访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乡镇纪检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造册,按月发放,原则上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元。
1999年10月1日起,人事部、财政部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2000年1月1日起,市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安警衔津贴实行特殊岗位补贴。
2001年1月1日起,为机关事业单位14000多名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考勤奖100元,目标管理奖40元。
2001年1月1日工资调整后机关人员工资构成:标准工资、两次职务补贴、调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男125元女127元、补贴40元、价格补贴11元、考核奖20元、考勤奖100元、目标管理奖40元、住房补贴、岗位津贴等。两次职务补贴按工作人员职务、工作年限(虚年)计发,每达到一定的年限段(10年为一段),均从每年1月起增发。调整职务补贴按工作人员职务计发:县处级115元、副处级105元、正科级95元、副科级85元、科员77元、办事员70元;教授级130元、副教授级110元、讲师级95元、助教级77元、技术员级70元;高级工80元、中级工70元、初级工65元、普工65元。住房补贴按工作人员标准工资的25%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