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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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队伍 1978年后,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干部队伍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女性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干部队伍逐渐向知识化和年轻化发展。1978年,干部总数4032人,女性726人,占18%;大专以上343人,占8.5%。1984年,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16处乡镇党政正副职100人,平均年龄为38.5岁,比调整前下降2.7岁。1985年女性占干部总数的21.6%,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6.2%。2002年,全市共有干部13118人,其中女性5453人,占干部总数的41.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干部7654人,占干部总数的58.3%;35岁以下干部由1985年的2195人增加到6569人,所占比重由1985年的37.8%提高到50.1%。
干部任免 1978年县革委设立人事局,县革委任免干部由人事局负责。1984年,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县政府委办局正职,由县委同意提名,经县政府研究后,县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政府委办局副职、局级企事业单位行政副职、比局低半格的单位正职,由县委同意提名,县政府审查任命;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正职,由县委组织部、企业政治部同意提名,县政府委托人事局公布,以县长名义发放任命书。1993年,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人事局管理的干部有:除组织部管理以外的股级事业单位正职、副职,审批除党群机关以外的市直机关、正科级事业单位中层正、副职。
1985~1992年,人事局共承办任免干部759人次,分年度分别为76、69、87、85、60、115、104、163人次。1993~2002年,代政府提请人大任免干部209人次,代政府行文任免干部1076人次,根据组织部提名任免干部474人次,任免股级干部574人次,审批股级干部4240人次。
考核和奖励 1981年,中共招远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联合制定干部奖惩条例,首次在县、社机关干部中开展评比奖励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采取百分考核办法,做到功过分清、赏不虚施,避免考核无标准、衡量无尺度的弊病。责任制包括职责范围、权限范围和考核条件。一般半年考核1次,年终考核1次。考核时只奖不罚,考核结束后评议记分,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搞好集中评比奖励。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1983年,设立责任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工作。1984年,对县、乡(镇)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修订补充,改部门责任制为部门首长责任制,层层落实首长负责制,实行以考核为主、考评结合的方法。1993年,责任制办公室撤销,人事局成立奖惩任免科。1981~1993年,共奖励先进单位353个次,其中乡镇机关58个次,县直机关295个次;奖励机关人员6156人次,其中县劳模290人次,升级124人次,记大功826人次,记功1209人次,先进工作者3707人次。奖励人员中,领导干部1361人次,占22%;事业单位2247人次,占36.5%;乡镇机关2085人次,占33.9%。
199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接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同年,对机关工作人员奖励也与《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有关奖励制度接轨,一般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1995年,人事部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结果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同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也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1994~2002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及奖励情况见表24-3。
干部惩戒 1951年县政府人事科成立后,负责行政监察工作。1988年招远县监察局成立后,人事局负责受理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惩戒工作,并对监察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979~1993年,共处分干部49人,其中警告6人,记过7人,记大过12人,降级1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10人,开除9人,另外,这期间自动离职3人,解除合同3人,处理缓刑工资6人,缓刑期满恢复干部身份1人,处理监察局处分人员工资8人。

1994~2002年招远市市、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情况一览表
表24-2 单位:人
年度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情况参评人数 考 核 奖 励参评人数考 核奖 励优秀不称职二等功三等功嘉奖优秀不合格三等功嘉奖199435889181-242438559814214--1995364557438982696379958116647119963701547291092586617990117148419973552518-911224868171021-185505199831954614101032256894102291935071999273441051095196678210093178497200027133982109318862589367168456200126873833108419261989294153461200222413813108716157798633141432

注: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情况不含教育系统事业工作人员。
2.1994年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情况为:记大功119人,记功167人,先进工作者454人。
3.1998~1999年记二等功人员同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4.1999年授予41人“优秀领导干部”称号。

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行政处分种类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1995年,招远市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出台《招远市机关事业单位诫勉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994~2000年,共处分干部28人,其中警告2人,记过3人,记大过4人,降级4人,开除15人;处理工资38人,其中缓刑期间工资17人,缓刑期满工资10人,监察局处分人员工资11人;另外,辞退干部22人,辞职35人,解除合同16人,自动离职14人,诫勉6人。2001~2002年,处分干部16人,其中警告3人,记过2人,记大过2人,降级3人,开除6人;处理工资18人,其中缓刑工资7人,缓刑期满工资6人,降低退休金2人,降低工资3人;另外辞退干部1人,辞职10人,解除合同2人,自由离职1人。
公务员制度推行1994年5月招远市成立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本着“积极慎重、扎实稳妥、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的原则,先后完成方案拟定、资格审查、培训考试、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工作,至1997年2月完成首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单位的推行工作,1997年6月通过烟台市检查验收。
列入首批实施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52个。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35个:政府办、人事局(含编委办)、计委、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地税局、统计局、科委、审计局、技术监督局、外经委、工商局、地矿局、计生委、环保局、水利局、文化局、贸易局、交通委、体委、卫生局、乡镇企业局、教委、土地局、农办、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含公证处)、安全局;市政府派出机构1个:外向型工业加工区;乡镇机关16个。
列入首批参照管理的单位有: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机关(含监察局)、政法委、机关工委、老干部局、信访局、统战部、团市委、市妇联、总工会、工商联、科协。
1995年招远市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全市机关干部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宏观经济培训的通知》,并对131名骨干进行培训。5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了严格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考试,参加考试人员3406人。至1997年2月,全市列入首批实施范围的单位实有人数2048人(其中工勤人员54人),向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总人数1599人(其中原是干部身份的人员1298人,经市委、市政府任命的非干部身份的人员125人,乡镇机关原是招聘干部的人员176人),暂缓过渡13人,未过渡382人。暂缓过渡的13人半年后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均准予过渡。
国家公务员录用有考选和调任两条途径。1997年后,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严把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入口”,坚持凡进必考原则。1997年公务员制度实施至2002年,全市共录用国家公务员472人,调出263人,其中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65人,从军转干部中录用48人,面向社会公开考选国家公务员42人,调任国家公务员317人。
2002年,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打破以往对身份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报考。全市市直党政机关25个部门面向社会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35人,报名人员达1166人,报名人数与录用人员最高比例达到53∶1。经过宣传发动、公开报名、笔试、面试、考核政审、体检等环节,公开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36人(2人因成绩相同,争取上级部门全部予以录用),其中男25人,女11人,平均年龄26.4岁,本科学历占50%。
干部离退休工作 1978年底,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697名离退休干部,其中1978年6月前去世的95人,实有离退休干部602人。
1980年,为343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办理退休手续。1981年,办理离休手续14人,退休手续66人,对已经退休但符合离休条件的65名干部改办为离休。截止到1981年10月,全县有离退休干部1072人,其中,行政单位离休57人,退休339人;事业单位离休14人,退休378人;企业单位离休11人,退休273人。
1982年,办理离休手续4人,退休手续76人,退职1人。1983年,办理离退休手续152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规定,对符合离休条件的732名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并为离休干部颁发离休荣誉证书;对101名原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1984年,办理离退休手续37人,为13名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1985年,办理离退休手续89人,为1961~1965年精简退职的196名干部发放了生活救济费。
1986年,办理离休手续52人,其中退休改办5人,落实政策4人,正常离休43人,办理退休手续11人。1987年,办理离退休手续31人。1988年,办理离退休手续94人,其中离休60人,退休34人。1989年,办理离休手续24人,退休手续13人。
1990年,与组织部密切配合,对到达离退休年龄的273名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离休104人,退休169人。拟定《关于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内部掌握执行。
为鼓励离退休干部回农村安置,从1991年2月起,对回农村安家,家中住房需修缮的,补助1500元;新建和扩建住房的,补助4500元。1991~1993年,干部离退休508人。1993年4月,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重申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干部离退休做了严格规定。8月,对离休干部安置工作做了规定。1994~1997年,干部离休7人,退休794人。
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465人(机关事业单位因病退休207人),其中机关32人,事业323人,企业干部110人。
1998年底,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人事服务的意见(试行)》,允许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并规定提前退休的条件和优惠政策待遇。有103人在1999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999年办理退休1062人,其中机关238人,事业单位760人,企业干部64人。
2001年底,市乡机构进行改革,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规定,对提前退休人员给予优惠政策。2002年7月,市委、市政府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调整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精简分流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02年,为413人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机关37人,事业单位336人,企业干部40人。总人数中,机构改革提前退休12人,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前退休166人,事业单位因病退休39人。
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数达到3880人,其中离休483人,退休3198人,按国家规定退职的19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