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婚姻登记与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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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1950年4月,县内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区、公社具体办理登记手续。1950~1985年,全县结婚高峰为1980年,登记8190对;离婚高峰为1953年,登记503对;复婚高峰为1984年,登记27对。
1984年人民公社撤销后,农村青年婚姻登记由所属乡镇民政助理办理,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婚姻登记由招城镇政府办理,涉外婚姻由民政局办理。1997年10月,组建招远市婚姻登记管理处,由乡镇办理婚姻登记转为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登记。1998年1月开始,实行结婚对象健康查体。1999年1月,婚姻登记实行微机化管理,保证婚姻登记质量,杜绝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2002年,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9人。
1986~2002年,全市共计结婚登记76946对,离婚登记3149对。结婚高峰为1987年的7236对,最低为2002年的3025对,历年呈下降趋势;离婚登记高峰为1987年的284对,最低为1992年的113对。
殡葬管理 境内木棺土葬沿袭至20世纪60年代。招远县火化厂1968年始建于西山革命烈士陵园南侧,1970年投入使用。1985年更名为招远县殡仪馆。1993年12月市财政拨款400万元迁建殡仪馆,馆址设在石门郭家村架旗山东侧,占地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1994年春天动工建设,1995年8月竣工,9月新馆正式投入使用。2002年殡仪馆拥有固定资产200万元,有火化炉3台,发电机组3台,冷冻柜3台,火化间、解剖室、停尸室、观化室共18间。
自1975年以来,年化尸量4200具左右,火化率100%。1990年被省民政厅评为五好殡仪馆,1992年被烟台市评为花园式单位,1997年被评定为国家三级殡仪馆。1998年3月招远市工商局、民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管理。2002年,殡仪馆工作人员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