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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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建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设立生产大队。1984年全县改大队管理委员会为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由村民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6月1日试行至1998年,招远共进行了5届选举。1998年11月,招远市被评为全省村(居)委会建设先进县(市)。
自1999年,全市农村开始实行不提名民主选举村委领导班子,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2000年招远市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按照1998年11月4日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原来村民小组提名推荐候选人改为村民直接选举候选人,也称“海选”。全市村民参选率95%以上,全市724个村共选出村委会成员2261名,其中主任723名,副主任588名,村均职数3.2人。村委会成员中,党员占51.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3%,高中以上占40%,平均年龄41.9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2年2月开始准备。

到年底,698个村进行了换届选举,村民参选率为96.4%,其中,690个村产生正式村委会,占已选村的98.9%,8个村组成临时村委会。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占82.2%,平均年龄较上届下降1.4岁;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人兼的占62.2%,比上届提高39.1%,妇女进村委班子的村占53.4%,比上届提高19.4%;新一届村委成员中党员占83%,比上届提高1.4%。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招远县从1989年7月开始在玲珑镇鲁格庄、欧家夼试点,探索村民自治路子,1990年3月14日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招远县村民代表议事办法》,开始建立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施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民代表条件、议事范围、权利义务等。
村民代表会是村一级权力机关,代表村民行使权利。在经常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出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领导和村委主持下,代表村民大会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监督村委会工作。到2002年,全市724个村除15个特小村外,均建立村民代表制度。10余年来共讨论决策重大事项52128件,其中被代表肯定的占90%,修改完善的占7%,否定的占3%。
1989~2002年,全国20多个省、市3000多人次到招远参观村民代表议事制度。1991年7月,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上,招远县民政局局长刘安国作典型发言。1994年10月,市委书记王德元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经验介绍。1994年4月和1995年11月,山东省基层政权建设会议在招远市召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农民日报》、《大众日报》等报刊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等多次宣传报道招远村民代表议事制度。1995年11月和1998年10月招远市两次被评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1995年11月欧家夼村委会被评为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建设 1987年3月,招远县人民政府成立文化区、健康区、公园区、向阳区4个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均为副科级行政单位,由招城镇代管。1988年,4个居委会集中到文化区居委会,成立党支部,利用文化区居委会印章统一办公,划归招远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1990年5月,原4个居委会改建为招远县居委会,仍为建委管理的副科级行政单位,负责文化区、花园区、健康区、向阳区、城南区、城东区6个居民区管理工作。市财政统一拨款,组织130余人的卫生保洁队伍,由居委会统一管理,负责居民区及人行道卫生清扫。同时居委会还担负民事调解、居民区治安管理、向市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办理为民服务事项等职能。1997年11月,招远市居委会撤销。
1999年7月,先后设立文化区、健康区、魁星西区、晨钟区、花园区、魁星东区、泉山区、温泉区、玲珑区、锦绣区10个城市居委会,南炉、南关西、城里、北关东、东关5个农转非村改设居民委员会。新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2002年,金盛社区居委会成立,城市居委会达到11处。每个居委会配备5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11处居委会招聘临时工作人员30人。市财政每年拨付165万元,用于居委会办公经费及社区工作人员报酬。每个居委会均成立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治保调解、公共卫生、文体教育、妇幼计生6个下属自治委员会。建立社区居民档案、残疾人档案、贫困户档案、老年人档案、育龄妇女档案、下岗职工档案、优抚对象档案等各类社区居民档案,为社区工作开展奠定基础。晨钟区居委会2002年8月被评为山东省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山东省副省长王军民视察后给予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