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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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企业实行计划生产、计划分配,统一职工收入,工会维权职能主要体现在职工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特殊工种职工上岗培训、新工人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1984年始,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逐步进行改组、兼并或改制,基层工会组织未能适应市场经济下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新变化,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1987年,县总工会健全调解劳动争议工作制度。1993年,推行与经济责任制挂钩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年底,全市建立由工会代表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15个,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员500人。1995年,基层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医疗制度改革、“三金”(社会统筹金、企业医疗调剂金、个人账户金)缴纳政策调整和企业破产、停产、转产等问题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对集体合同进行不断修改、变更、解除或终止,实行动态管理。到1997年,全市985家企业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部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2001年,总工会根据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偏低、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情况,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监督企业贯彻实施,使企业职工工资得到及时调整。同时,强化新建企业集体合同的推行。2002年,全市基层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1830个,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1.36万人;630家私营、民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000余件,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占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