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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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2月招远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律师2人,4月1日正式开展业务。当年仅开展法律咨询和经济代理工作。1984年开展代书法律文书、为厂矿企业和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工作。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协助有关单位建立起法律顾问室,全县有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7人,为14家企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87年,法律顾问处为20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开展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出庭辩护和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工作。1990年,为35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115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567份,解答法律咨询4932人次。
1992年,法律顾问工作由单纯办案向参谋型转变,工作方式由被动应付向主动服务转变,改坐门待客为登门服务。全年为顾问单位代理解决纠纷42起,涉及财产标的额1300万元,索回赔欠款480万元;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80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50万元;代书各种法律事务文书380份,解答法律咨询1520人次。
1993年,律师体制改革,组建经济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师事务所,并将老干部社会政法咨询服务处纳入律师管理体制。各处所全部实行“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方针,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当年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增至81家,办理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法律事务399件,受理各种代理案件209件,诉讼标的额2002万元,为全市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54万元。1995年2月,市经济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师事务所升格为副科级单位。8月,市律师事务所更名烟台法大律师事务所,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烟台通昌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师事务所更名烟台乾平律师事务所。
1996年,司法局制定《律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整顿评查活动,全年律师承办案件涉及财产标的额823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58万元。1997年,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撤销4个不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市区内按规定保留3个国办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制定下发《执法责任制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规定》、《律师年度工作百分考核范围及标准》等制度;制定《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出问题,司法部主办的《当代司法》和省司法厅主办的《大众法制》,对招远市的做法进行专题推广。
1998年,司法局对律师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对3个律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以防偷税漏税。1999年,对执业律师队伍进行整顿,注销特邀律师8人,辞退法律服务人员3人;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办公、统一分配、统一纳税“五统一”管理;开展法律援助,每位律师每年无偿援助2件。2000年4月,3个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全市16名专职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
2002年,司法局结合年检注册,对各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整顿,健全完善内部机制,纯洁法律服务队伍,撤销法律服务所1处,吊销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底,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个,律师15人;法律服务所8个,法律服务工作者48人。年内,全市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完成各类代理318件,其中刑事辩护73件,民事代理235件,行政代理10件;解答法律咨询7780人次,代书1330件,为当事人索回赔欠款2165万元,实现业务收费60万元;为51家企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