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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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招远县公证处成立,人员2人。主要办理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等10余项公证业务。1985年,开展以果业、林业为主的经济合同公证业务。1986年起,在办理公证中采取审查申请人身份、事实、行为能力、申请事项的“四审查”方法,使公证后履约率显著提高。1988年,公证人员走访813个需要公证的单位,开展协办公证,培训乡镇法律服务站公证骨干38人。
1991年,开辟计划生育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赡养协议、抵押贷款、强制执行等公证事项。1981~1991年,共办理各种公证15828件,运用公证手段避免经济损失92万元,索回外欠款10万元。
1992年,全年办证21091件,是以往办证最多年份的2.98倍。新开拓公证事项10余个,运用公证手段协助企业追索外欠款35万元,清债70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40万元。1993年,开辟婚前财产登记公证、股份制章程公证、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公证、抵押贷款协议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等项业务。是年,建立常年法律服务点5个,聘请公证联络员34人。199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开辟公证工作新证源,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6072件,公证员人均公证件数居烟台市第一。
1999年,公证处配合中心工作,进行公证试点,为全市土地延包提供法律保障。2000年后,增加电力资产移交协议公证、小额农信保证借款合同公证、行政执法处罚文书送达公证和安全供电合同公证等业务。2002年,全市共有公证人员7人,其中有资格公证员4人。1993~2002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23897件,代写修改合同、法律文书15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避免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各类公证案卷无一例错、假证出现,合格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