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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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83年,全县共有调解人员2892人,初步形成大队有调委会、公社有调解片和调解领导小组的调解网。1984年,全县有317个村未出现纠纷上交。1985年,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723个村调解组织落实责任制。1988年4月,全县乡镇法律服务站配备合同制工作人员31人。年内,村村建立综合治理办公室,首次把基层调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轨道。1990年,全县设立纠纷信息员5000余人,建成农村纠纷信息网络。
1991年,全县16处乡镇全部成立司法所,千人以上企业设立企业司法办公室,百人以上厂矿企业成立调解委员会。1992年,组织村级调委会标准化建设,巩固、完善、提高标准化司法所。12月,玲珑、金岭、毕郭、南院、辛庄、招城、宋家7处乡镇司法所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1993年,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使基层调解工作达到规范化。1月,欧家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调解委员会”称号。1994年,全市建立大调解格局,先后召开玲珑建所现场会、蚕庄镇综合治理所运转工作现场会、道头镇法律服务一条龙现场会、全市防激化经验交流会、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全年开展4次集中排查活动和一个突击月活动,疏导民间纠纷2467起,避免激化194起。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工作改革座谈会上,招远作典型发言。
1995年7月,开展“双基建设年”(基层组织建设、基层设施建设)活动,制定基层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是年,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省司法厅验收中,合格率达到100%。市司法局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先进司法局。
1996年,司法局制定《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开展“建区筑网”活动,围绕“大调解”,创建“三无”(无纠纷激化、无因调处不当引起的上访、无积压纠纷)调解区。全市有60个“三无”调解区建设初具规模,达到有办公场所、有专人抓、有制度的标准。
1998年,“148”办公室成立,设立“148”法律热线电话。在农村,开展大的民间纠纷排查调处会战2次。在企业,针对企业下岗职工增多、矛盾纠纷不断升级的现状,全市16个大中型企业成立企业司法办公室,40%的小型企业成立调委会。5月,烟台市司法局在招远召开现场会,推广招远市这一做法。
2000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区)全部建立司法调解中心,把“148”法律服务专线、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等职能融为一体,严把受案、调解、分流、回执、奖罚5个关口,确保全市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正常运转。6月,烟台市委在招远召开现场会,观摩阜山、大秦家、玲珑3镇现场。12月16日,招远市司法局在全省第四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介绍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工作经验。
2001年,对全市724个村调委会现状进行调研,解决调委会人员年龄大、文化低、工作不规范、报酬不落实等问题。4月,玲珑镇司法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满意司法所”称号。2002年,调整农村调解主任180人,实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调委会达到98%,省级规范化调委会达到80%以上。全市企业单位建立起15个司法办公室、42个调委会。2002年9月27日,市司法局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1983~2002年,全市共处结各类民事纠纷53218件,经济纠纷794起,非诉讼代理17起,经济代理104次,调处成功率达到95%,防止矛盾激化1250起,防止集体上访110起,防止越级上访35人次,防止“民转刑”案件154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05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37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