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立案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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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人民法院立案工作长期附属于审理案件的相关审判庭,随意性较大,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很少采用驳回起诉形式,对已受理案件,也往往采取以结代收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存在“账外案”、“抽屉案”现象。1989年5月,县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部分案件由告申庭立案,部分案件仍沿袭习惯做法,由相关审判庭负责立案,各人民法庭仍实行自立自审。
1998年12月2日,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主要负责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和法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等。1999年实行案件催办和调度制度。立案庭受理案件后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审判庭结案后及时向立案庭报告,立案庭对临近审限尚未报结的案件,督促有关审判庭和承办人在期限内结案,对催办期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能办结的案件进行调度,提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督办令,并按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扣分等相应处罚。
2000年3月1日,法院建立“大立案”工作机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查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审限跟踪催办、送达保全、结案申报、卷宗归档、接待来信来访、申诉审查、上诉案件办理和移送等各个环节的组织、监督、协调、管理等工作。2002年在立案庭建立当事人接待室,设导诉服务台,配导诉法官,专门为当事人解疑释惑;建立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流程立案模式,银行安排人员到立案大厅代收诉讼费,立案大厅集立案、交费、排期等诉讼环节事项为一体,减少当事人诉累,立案时间由7天缩短为一上午,时间短的半小时就能完成立案。
执行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没有专门执行机构,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结合在一起,强制执行仅限于极个别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党委批准。1983年5月执行庭成立后,执行人员与法警共同负责执行工作。1994年,司法警察大队成立,执行庭和法警均负有执行任务。1995年5月,执行庭负责院机关业务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由审理法庭执行。
199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执行年”活动。招远法院全年共收执行案件4309件,结案3694件,占收案总数的85.73%,标的额9145.36万元。在结案中自觉履行的2855件,强制执行61件,其他方式执行778件。2001年4月执行局成立,全部执行案件实行集中统一执行,实现审判、执行分离。是年,先后开展涉访案件执行突击月活动和两次清理积案执行大会战,执行工作由原来烟台市末位跃为第一名,执行局被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省电台、省电视台、《山东法制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2002年,执行局共执结案件2203件,标的额7567.83万元。其中自觉履行的1077件,占结案总数的48.89%;强制执行44件,占结案总数的2%;其他方式执行1082件,占结案总数的49.11%。
1992~2002年,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5246件,执结25265件,执结率100.08%,标的额64295万元。在结案中自觉履行16768件,占结案总数的66.37%;强制执行1057件,占结案总数的4.18%;其他方式执行7440件,占结案总数的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