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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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87年,审判监督主要对象是刑事案件,没有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同一审判庭既审理原审案件,又审理再审案件,主要是根据不同时期党的政策,对历次运动所判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错案,另外根据当事人申诉进行复核或再审。此间除几次刑事案件复查工作外,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97件,审结376件,审结率为94.1%。1983~1987年,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5752件,接待来人来访9806人次。
1986年下半年,刑事申诉工作由新成立的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实际是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权,刑事审判实现相对审监分离。民(商)事审判监督仍无专门机构,再审、申诉任务分别由民事庭、经济庭兼负,仍然是审监不分。1988年,法院开始受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问题的越来越多,申诉率逐年增高。
1989年5月,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负责审查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申诉,立案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同时办理来信来访案件,立案、审监相对分离。
随着执法水平提高,刑事案件服判率不断增高,申诉率逐渐下降,到20世纪90年代末,年均1~2件。随着各项审判监督制度的落实,建设平民法院、当事人第一执法理念的深入贯彻,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一审服判率逐年提高,上诉率逐年降低,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越来越少。
1998年8月,市人民法院成立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12月2日,告诉申诉庭分立,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查、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实现审监分立和立审分立。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信访申诉由立案庭接待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立案再审裁定,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审判监督庭对全院审结的各类案件实行评查制度,对案件质量实行等级评定和通报制度。2000年,实行个案通报制度。2002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处结信访积案82件,提起再审28件,纠正错案20件,结案率达到99%。
1979~2002年,法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635件,结案605件,结案率95.28%。1988~2002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49件,结案241件,结案率96.79%;受理经济申诉案件70件,全部结案。
1983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至2002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7266件,其中刑事案件2618件,民事案件3947件,经济案件509件,行政案件1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