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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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87年,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8年5月,行政审判庭成立,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对此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庭审规则主要沿用民事诉讼庭审规则。1990年10月1日起,行政审判采用合议制。1995年9月4日,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琪、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谢金成到招远视察行政执法工作,对招远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12月,招远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先进法院。
1996年起,遵循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实行诉辩式庭审方式,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合为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合议庭审、查证、质证、辩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2002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2件,审结62件。行政审判工作连续3年创烟台市第一。
1987~2002年,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68件,审结467件,审结率99.79%。已结案件中,涉及治安123件,矿产15件,物价1件,土地31件,城建27件,国家赔偿11件,其他259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500余件,执行标的额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