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事(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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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庭成立前,经济审判为民事审判的一项内容。1981年3月经济审判庭成立,由于社会经济尚不发达,经济案件少,配置4人,实际只有2人常驻。当年收案5件,处结5件,标的额仅4.6万元。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需要,经济庭逐步增员至7人。1981~1985年,审结经济案件410件,诉讼标的额274.3万元,调解处结380件,调解率92.68%。1985年法院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40件,标的额70.24万元,案件数量占同期全部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46%,位居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之首。1986~1990年,经济案件收案数量相对平稳,最多215件,最少115件。此期,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仍为主要案件类型(占同期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34.6%),购销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特别是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每年收案40~80件,在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居第二位。
1991~1995年,是招远市经济纠纷发案的高峰期,1991年案件达到最高峰,收案1054件,结案1038件,结案率98.5%,诉讼标的额748.64万元。在完善果业承包合同过程中,大量纠纷诉至法院,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剧增。1991年招远法院审结农村承包合同案件572件,标的额191.53万元,案件数量仍为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首位,占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55.1%,比前10年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总数多156件。1992~1996年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关系期间,是招远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最多的阶段。此期共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854件,占同期经济案件总数的58.5%,标的额达1279.76万元。随着全市农村经济合同关系不断理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逐步减少。1997年开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在各类合同纠纷中已不占首位,比重逐年下降,至2002年,所占比重不足10%。
此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增长,1991~1995年收案1291件,占同期经济案件总数的26.9%。由于银行前几年为扶持个体企业发放的贷款开始到还款期限,借款合同纠纷逐步上升。1993年法院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1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12.3%。1994年7月21日,审结招远市第一例企业破产还债案件——市商业综合批发公司破产还债案件,该公司财产总额为252.86万元,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到期债务能力。通过资产清理和清算,最后以5.9%的比例向一般债权人进行清偿。
1996年起,随着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经济交往中的纠纷案件逐渐下降,2000年仅有341件。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破产还债案件逐渐增多。到2000年,先后审结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还债案件20件。此间,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比前几年有所下降,但标的额大增。1995~2000年,共审结借款合同案件525件,占同期其他合同案件总数的19.1%,标的额达到17277.18万元,占各类合同案件总标的额的62%,是1995年前11年审结借款合同标的额总数的4.8倍。
2001年12月,市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合同案件,从此,经济审判改称商事审判。2002年,调整充实商事审判力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公正效率为主题、以当事人第一为宗旨”的指导思想,深入企业和金融机构调查研究,主动服务。全年受理商事案件1170件,审结1213件,审结率为104%,诉讼标的额6086.95万元,收、结经济案件数量均为历史最高。全年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64件,占商事案件的38.2%,在审结的各类案件中居首位,也是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最多的年份。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02件,占商事审判总数的24.9%,标的额2943.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