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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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县法院恢复后,通过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效控制发案率,使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量减少,同时,发挥全院干警能动性,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历年结案数量均超过收案,积案数量不断下降。1978年,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依法审理民事案件。1980年,恢复“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实行的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审判制度,进一步促进案件审判质量提高。1981年,根据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以及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法院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走出庭室携卷下乡,方便群众。
1984年后,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不断扩大,突出表现在赡养、边界、房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争议标的额也越来越大。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民事案件办理不再依靠政策、经验、习惯,进入依法办案新阶段。民事审判方式由开庭前询问、调查、调解、开庭四步程序改为立案后直接开庭,即“一步到庭”。1991年起,推行“一公开三为主”(公开审判,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法庭调查为主,以合议庭评议为主)办案方式,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主动以职权调查取证、案件当事人消极被动的纠问式庭审模式,向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辩式庭审模式转变,要求所有证据当庭出示,当庭质证,加大庭审过程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知情权,真正实现审判公开。
1989年后,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上升,1992年突破1000件,此后又突破2000件、3000件。同时,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大胆探索,在劳动争议案件、房地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新类型案件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1991年,审结招远春晓龙口粉丝厂与灵慧粉丝公司因粉丝包装袋上荣誉称号发生的荣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顺利执行,这是县内首例荣誉权案件。1993年,审结招远市1112户果农与北京农业大学因农药质量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全市11处乡镇的农民,办案人指导当事人推举代表人,进行大量调查取证,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期审结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1979户农民种子赔偿案。1996年,审结市拆迁办公室与朱家咀村委楼房权属纠纷案,该案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是市内首例因房地产开发引发的案件。1999年,民事收案数量为招远法院成立后的最高值3020件,全年共结案2499件。
2000年后,招远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牢固树立当事人第一执法理念,不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建立起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大民事”审判格局。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庭统一立案,各法庭不再拥有立案权。设专业合议庭,成立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合议庭,案件审理实行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负责制,彻底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审判权行政化管理模式,使审判权和审判责任有机结合,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培养专家型法官奠定基础。2001年,成功调解处理47名企业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的集团诉讼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02年上半年,烟台中院在招远召开烟台市民事审判工作现场会,招远法院作典型发言。
1978~2002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7705件,审结27677件,审结率为99.9%。在审结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11762件,占审结总数的42.5%;继承665件,占审结总数的2.4%;房屋632件,占审结总数的2.3%;其他不动产163件,占审结总数的0.6%;相邻关系812件,占审结总数的2.9%;赔偿3404件,占审结总数的12.3%;债务8155件,占审结总数的29.5%;其他2084件,占审结总数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