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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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6月县法院恢复,各种制度得以恢复和健全,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8年开始对1966~1977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1979年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83年进一步复查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判决的刑事案件全面复查。1986年进一步复查“文化大革命”前所判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案件,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案件在复查工作中遗留问题。通过复查,纠正大批冤假错案,对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全县安定团结大好局面起到积极作用。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县法院实行以公开审判为重点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
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一战役,仅4个月收案148件,处结141件,超过以往2年的结案数,平均审限10.5天,比1982年同期的24.4天的审限缩短一半多。1984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二战役,重点打击隐藏较深和现行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6年2月,开展严打第三战役。通过严打,治安形势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有力促进工农业生产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1989年开展“打流窜、挖团伙”专项斗争,选择9件典型案件10名罪犯,就地公开审判,利用有线广播,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有效地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1990年,继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1991年8月审理了全国首例行贿、抗税案件。1992年,审结刑事案件230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较大,共80件,占案件总数的34.8%。
1993~1997年,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立足审判,拓宽服务,共审理刑事案件1614件。1996年4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这是继1983年严打斗争后的第二次全国性战役,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犯罪、涉枪犯罪、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仅3个月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40余件,确保全市严打斗争顺利进行。
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此后,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主题,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积极参加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犯罪斗争,严惩走私、抗税骗税、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并加大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黄、赌、毒”和邪教犯罪。2001年4月24日,掀起严打整治斗争第一个高潮,公、检、法在市体育场召开万人公拘、公捕、公判大会,法院对5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2002年8月,以打击“双抢”为重点,突击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当月结案60件,创刑庭月结案历史最高记录,全年刑事审判干警创造人均审结82件刑事案件的历史最高纪录。2001~200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043件。
1986~2002年,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52件,审结4924件,审结率99.43%。审结案件中,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1935件,占审结总数的39.3%;侵犯财产案件2039件,占审结总数的41.4%;危害公共安全案件430件,占审结总数的8.7%;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30件,占审结总数的0.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238件,占审结总数的4.8%;妨害婚姻家庭案件36件,占审结总数的0.7%;渎职案件123件,占审结总数的2.5%;其他案件93件,占审结总数的1.9%。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犯罪案件1844件,占审结总数的38.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7件,占审结总数的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