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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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1950年6月,招远县人民法院成立。1957年2月,设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11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合并为政法部,实行合署办公,联合办案。1959年8月26日,县法院重新建立。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发展到高潮,公检法机关瘫痪。1968年2月,县法院合并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招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1973年6月,招远县人民法院恢复。7月,设立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信访接待室。1979年3月,成立审判委员会。80~90年代,根据形势发展,多次对内设庭室进行增减。1998年12月机构改革,经市编委核准,市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政工科、技术科、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市法院共有186人(含基层法庭),达到历史最高峰。2001年4月,市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技术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2002年,市法院共有工作人员153人(含基层法庭)。
基层人民法庭 1957年6月,杜家人民法庭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为县法院第一处派出法庭。1962年增设霞坞人民法庭。1968年县法院合并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招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法庭撤销。
1973年7月,县法院开始重新设立基层法庭。到1985年,共设招城、玲珑、大秦家、毕郭、新村、十字道、中村、辛庄、张星9处人民法庭。1986年12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1处乡镇设立1处法庭的要求,县法院增设大户陈家、大吴家、蚕庄、南院、栾家河、宋家、东庄人民法庭,各法庭辖区均为驻地乡镇。1998年12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5处乡镇设置1处法庭的要求,市法院撤销张星、中村、毕郭、大秦家、大户陈家、大吴家、蚕庄、南院、栾家河、宋家、东庄人民法庭,保留招城、玲珑、辛庄、十字道、新村5处人民法庭。2000年8月,在立案庭设立涉军案件法庭,专门受理涉及军人、军属相关权益的案件,领导和管理涉军案件专门合议庭的审判工作。2001年12月,撤销辛庄法庭、新村法庭,设立张星法庭。市法院派出机构为4处:招城法庭、玲珑法庭、十字道法庭、张星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