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其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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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察 1991年12月前,涉税案件检察由经济检察部门负责。1986年,查处一起偷税5万元案件,成为招远查办的第一起偷税案。1990年3月,查处李××抗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案,税额为13.7万元,是全国首例抗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案。1991年12月29日,检察院成立驻税务检察室,及时解决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涉税犯罪案件,对税务系统内部的经济犯罪进行监督检查,整顿纳税秩序。1992~1993年,参与协税护税36次,进行税法宣传122次,查结偷抗税案件89起,立查4起4人,其中大案3起,追缴税款148.3万元,对9个“钉子户”依法进行处理。1994年3月31日,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开展打击伪造、盗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斗争。下半年,税务检察室与税务稽查部门紧密配合,开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偷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仅6天时间,查处违法个体户910户,查补税款及罚款10.027万元。1995年,查办偷抗税案件78起,其中立案查处6起6人,大案5起,为国家追回各种税款135万元。1996年3月,由于税务机构分设,检察院撤销税务检察室,设立国税检察室和地税检察室。年内,立查偷抗税案件17起19人,其中大案13起,占81%,查补各种税款280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偷抗税犯罪的嚣张气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涉税犯罪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国税检察室和地税检察室撤销。
乡镇检察 1996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为乡镇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当年,立查大案1起,治理经济混乱村35个。1997年,开展检民共建活动,针对那些财务管理混乱、治安防范能力差、存在问题较多的村庄,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签订廉政共建、文明共建协议书,把普法、打击、防范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共建协议中,齐抓共管。1998年,乡镇检察坚持打防结合,依法理顺农村经济管理秩序,对“告急”和集体上访案件,做好疏导教育和调查处理,稳定群众情绪,维护农村政治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999年初,乡镇检察室撤销。
另外,1993年3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玲珑检察室(驻玲珑镇)、黄金检察一室(驻黄金冶炼厂)、黄金检察二室(驻黄金物资公司),为检察院派出机构,主要对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初查;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免诉人员回访考察,促进帮教;参加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4年初,黄金检察二室撤销。1995年,玲珑检察室和黄金检察一室撤销。同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办公室,会同工商、烟草、盐政、食品、技术监督等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打假工作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打假办公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