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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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20世纪70年代,公安局开展多次爆炸物品收缴活动。1980年10月,公安局对全县接触爆炸物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爆破员,由公安机关发给证件。1983年10月,在全县清理收缴爆炸物品,640个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全部确定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1984年1月始,对全县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使用危险物品单位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1987年,各乡镇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简称民爆站)。民用爆炸物品实行统一建库、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爆破,由乡镇统一管理,派出所对爆破员进行教育培训,发放爆破证。
1992年12月,公安局将爆炸物品收归治安科统一管理。1998年3月28日,公安局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999年春节起,市政府规定城区禁放烟花爆竹。2000年3月,全市民爆站调为6个,与公安机关脱钩,各分局、派出所不再参与民爆站经营工作,只负责民爆站安全管理。2002年春节,允许城区节日期间在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2001年,公安局对黄金矿山企业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对采石场进行重点整顿,重新核发证件,组建3支爆破服务队,聘用专职爆破员,为用户提供领、运、用、清一条龙服务,用户不再直接接触爆炸物品;农村零星用户,由各村治保主任负责,经当地派出所批准,签订责任状,对本村使用民爆器材的领取、临时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2002年,全市开展枪支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对100多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收缴炸药256公斤、雷管690枚、导火索1326米、烟花爆竹240万头。
枪支弹药和刀具管理 20世纪50年代后,公安机关对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一律实行登记,保证专用枪支合理使用,对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和限制使用。1980年10月,开展清理枪支活动,收缴私存子弹1141发,各种枪支17支;登记土猎枪3097支、小口径步枪1支。1981年,对全县土猎枪进行清理登记和发证,发证3500多个,收缴各种枪支202支。1983年11月,公安局对三棱刮刀经营、购买、使用作出具体规定。1983~1987年,全县收缴管制刀具330件。1987年9月,全县开展收缴非法私存枪支弹药活动,到10月26日,收缴各种非法私存枪支154支、子弹283发。1990年,全县收缴匕首81件。
1990年始,境内猎枪、土枪、气枪数量逐年增多,枪支伤人案件不断发生。1992年4~5月,在全市开展民用枪支和管制刀具清理整顿、收缴工作,查获私自销售猎枪案2起,端掉私自加工、制造、修配、出售土枪窝点1处。全市登记民用枪支8127支,其中发证、建档和签订安全责任状的枪支6672支,报废1455支。查封收缴各类非法私存枪支258支、子弹2100余发,查封猎、气枪经销点9处,收缴管制刀具37件。1993年,公安局对民用登记枪支进行集中保管。 1994年6月,全市开展清理收缴枪支和管制刀具活动,收缴枪支1318支、子弹9100发。1996年,全市先后组织查缴非法枪支弹药活动2次,对6749支有证枪支实行集中保管,查缴非法枪支2003支、子弹2万余发。1999年,在全市开展收枪治爆集中统一行动,逐级签订责任状6224份。2001年,收缴枪支5054支、子弹12780发,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74人,治爆缉枪工作在烟台市名列前茅。2002年,收缴枪支54支、子弹646发。
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 20世纪60年代开始,贯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凭证采购规定,县人民委员会对农药保管和使用作出详细规定。1988年5月,公安局侦破郭家埠村福利油漆厂门市部承包人闫××和县工商银行李××非法运输、销售剧毒物品氰化钠4吨的案件。1992年4月,公安局下发《关于对氰化钠管理的通知》,对氰化钠的经销、使用等作出规定,并严禁私人用氰化钠提取黄金。6月30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氰化钠管理的补充通知》,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2002年,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全年收缴剧毒鼠药50公斤、氰化钠2.5公斤。
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局对旅馆、印铸刻字、废旧物资回收、修理业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80年,公安局会同工商部门对全县104个特种行业业户进行检查审定,重新颁发营业执照,加强行业控制。1982年,全县有经营特种行业的业户259户,建立治保组织或落实安全值班措施252户。1983年,全县特种行业业户增加到390户,治安积极分子发展到86人。
1986年,公安局会同工商、供销部门对废品收购业、旧货业进行整顿,取缔195个无证经营的个体收购户和64个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站点,查获违法犯罪人员206人。
1988年8月,《招远县公安局关于加强舞会、舞厅治安管理的规定》、《招远县公安局关于饭店治安管理规定》出台。1989年3月,公安局制定旅店业经理、登记员、服务员、财物寄存员、保卫人员5项岗位责任制和《旅客须知》、《财物寄存办法》等制度,要求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设专职保卫人员,每晚11时前向派出所报送旅客登记。对20家验收合格旅馆重新换发备案证书,责令3家违规业户停业整顿。1991年9月,在全县旅馆业中开展治安达标竞赛活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业户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做好整改。11月,对全县刻字业户进行全面整顿并对各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
1992年6月,市政府制定《招远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7月,招远旅馆业经烟台市公安局验收全部达标。
2000年12月,公安局与各收购单位负责人签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责任状》。2002年,公安局对特种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全市废旧物品收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收购人员全部办理上岗证和标志马夹。对旅馆、出租房屋、网吧等进行大规模清查10余次。到年底,全市有特种行业业户286家,从业人员1432人。
治安专项行动 扫黄打非 20世纪50年代,卖淫嫖娼恶习已在全县绝迹。1981年后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90年代以后,卖淫嫖娼案件呈上升趋势,歌舞厅、练歌房、洗头房、洗脚房、桑拿按摩洗浴中心等成为卖淫嫖娼主要场所。1992年8月,全市开展整顿路边店、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摧毁卖淫嫖娼团伙4个,查处卖淫妇女14人、嫖客76人,查处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者3人。1994年,公安局开展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摧毁卖淫窝点3个,处理卖淫嫖娼人员21人,关停整顿违法业户22家。1997年1月,公安局成立打击赌博卖淫嫖娼办公室,人员5人。是年,查获卖淫嫖娼案件21起86人,其中拘留卖淫女29人、嫖客15人。1998年3~4月,全市开展以打击卖淫嫖娼、色情服务为重点的扫黄打非专项斗争,端掉卖淫嫖娼、色情服务窝点5处,查处此类案件17起,查获违法人员52人,其中刑事拘留3人,治安处罚49人。12月,开展专项斗争,查处此类案件20余起,抓获违法人员65人。1999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57起172人,捣毁窝点15处,取缔整顿业户126家。2001年,全市以练歌房、美发厅、洗脚房、游戏厅、网吧为重点,开展扫黄打非除丑斗争,查禁、取缔、停业整顿非法业户12家,查处涉黄案件34起143人。2002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75起,处罚123人,其中治安拘留76人。
20世纪80年代初期,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现象在招远出现。1985年6月,公安局对淫秽物品进行查禁收缴,查处淫秽录像带12盘、磁带126盘、书刊18本,取缔录像放映点3处。1989年8月,招远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在全县开展清理整顿文化市场活动,查获各种格调低下、色情及其他非法书刊115种1335本,录像带217盘。1994年,公安局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整顿活动,收缴淫秽书刊、物品300余件。1999年,公安局与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此后,公安局结合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对社会上流传的淫秽物品进行经常性收缴工作,开展查禁淫秽物品专项治理。2002年,收缴淫秽书刊100余本、录像带60盘、VCD200张。
禁止赌博活动 20世纪80年代,境内赌博活动逐渐增多。1985年,全县查处赌博团伙4个,成员204人,缴获赌资3.2万元。在毕郭镇查获一个97人赌博团伙,成员涉及3个县7个乡镇30多个村庄。1987年,毕郭、南院、新村、张星、道头等乡镇赌博问题严重,一些赌头、惯赌分子互相串连,形成跨乡镇跨县市聚赌团伙。公安局开展查处赌博活动专项斗争2次,挖出赌博团伙22个,查处赌博分子168人。1988年,全县开展查处赌博专项治理活动,查处赌博案件33起,处理参赌人员365人,缴获赌资1.2万元。1989年1月24日晚,公安局组织40余名民警,将隐藏在招远浴池内的一个扒窃、流氓、赌博分子聚合的“黑窝子”捣毁,查获不法分子20人。90年代,电子游戏机成为赌博新形式,公安局对电子游戏厅进行不间断地重点整治。1997年,查处赌博案件63起220人,其中拘留47人。2002年8月,公安局制定《招远市公安局办理赌博案件暂行规定》,规定赌博案件统一归治安大队管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办理。全年查处赌博案件320起,其中在辛庄度假村查获一赌博窝点,处理参赌人员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