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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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0月,组建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一体,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下设秘书、生产、财政、民政、教育等助理员,设公安特派员、会计辅导员。生产大队设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若干人及会计、民政、治安、调解、民兵等委员。生产队是生产大队的下属生产组织,设正、副队长。1967年后,各公社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公社党委、管委的一切权力。公社革命委员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生产大队也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行使大队党支部和管理委员会权力,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治安、调解等委员。1980年12月,各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革委会随之改为管委会。1984年3月,撤人民公社设乡镇,公社管委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设行政村。各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文书、会计及民政、财政、教育、司法、信访、计划生育、生产等助理各1人,设文化、农机、农技、林业、果业、水利、经营管理、统计、公路等站及财政所、工办、二工办、政府办等办事机构。村级设村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及会计、调解委员、治保委员等。1993年2月,成立外向型工业加工区,为副处级单位,归市政府管辖,设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居民工作处、经济发展处、开发建设管理处、办公室。1993年11月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3~4人。下设经济贸易办公室、农业工作办公室、政工政权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及相应数量的农村工作管理区。1999年1月,析招城镇为罗峰、泉山、梦芝街道,各设办事处,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办事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计生办等办事机构,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