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代表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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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在蚕庄镇人代会上,工商所、税务所等10个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部门口头汇报工作,代表们对其进行打分评议,会后进行通报,受到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其他乡镇也都依此做法进行评议。玲珑镇党委作出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评议部门工作的决定。招远县委对此非常重视,认为这是人大监督的新发展、新突破,是一个遏制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好形式,是建立自下而上监督机制的雏形,要求进一步总结完善,形成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调查组,深入8处乡镇进行调查,到外地区参观考察,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职能部门工作的暂行办法(初稿)》,并在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得到原则通过。根据发展需要,此暂行办法在以后的评议工作中多次修改,直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招远市人大代表评议市直部门和驻招单位办法》。依此办法,参评人员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驻市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各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和2名驻镇市级人大代表。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序列部门,部分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非序列部门,部分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公司、驻招单位。评议内容包括工作业绩、执法情况、队伍建设、接受监督整改情况。评议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整改。评议的方法步骤为评前准备、评议会、评后跟踪视察。评议得优秀票前十五名的,颁发奖匾,并根据具体名次在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加分,连续3年获前十五名的,授予“人大代表信任单位”称号。得较差票超过参评代表总数30%(含30%)的单位,年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不能评为先进。
人大评议部门工作自1990年开展以来一直坚持不懈,先后有工商局、地矿局、土地局、民政局、人事局、人民银行、科委、黄金公司、电信局、环保局等单位获“人大代表信任单位”称号,为全市树立了典范。人大评议部门工作对切实改变行业作风、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起到极大推动作用。全国各大报刊多次报道,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各地人大组织先后到招远学习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