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选举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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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1979年,全国人大修改1953年的选举法,把原只在基层政权实行直接选举的规定,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1980年,招远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各公社、各系统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在进行选民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出723名代表候选人。全县选民329589人有328814人按选举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参选率99.7%,选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3名。1984年,全县选民361006人参加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参选率97.6%,选出代表292名。1989年,招远县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各乡镇、各系统成立领导小组。在进行选民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出1589名代表候选人。全县选民383548人有379061人按选举程序进行无记名投票,参选率98.8%,选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4名,其中,工人占18.5%,农民占42.6%,知识分子占18%,干部占20%,侨属、小数民族占0.9%。
1992年11月8日至1993年1月8日,进行市乡换届选举。全市划分市代表选区154个,乡镇代表选区944个,选出市代表302名,乡镇代表1262名。市代表中,工人占15.3%,农民占43%,知识分子占19.8%,干部占20.6%,侨属、少数民族占1.3%,这其中党员占70.2%,妇女占19.6%。乡镇代表中,工人农民占78%,干部占11.4%,知识分子占8.5%,其他占2.1%。全市选民与会率和参选率分别达到85.6%和95.7%。
1997年11月23日开始,进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到1998年1月10日结束。全市共划分139个选区,其中农村选区110个,城镇选区29个。初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2656名,最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373名。参加选举的选民371480人,参选率达88.6%。选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234名。其中干部65名,工人31名,农民98名,知识分子40名;党员179名,妇女50名,大专以上学历108名。
任免 1980年12月招远县第九届人大设立常委会后,开始依法开展人大机关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和县法院、检察院的干部任免工作。任免范围为副县长、代县长、代理法院院长、代理检察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招远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96人次。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33人次。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01人次。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200人次。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295人次。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3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