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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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于1954年7月,1955年11月一届二次人代会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委员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职权。1978年4月,招远县八届一次人代会重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1980年12月,招远县九届一次人代会设立人大常委会,恢复设立招远县人民政府,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至2002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到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听取“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汇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代表开展调查和视察,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九至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293个,接受代表建议和意见1836条,组织开展专题调查155次,视察76次。1990年第十二届人代会通过《招远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招远县村民代表议事办法》,创立人大代表评议部门工作,一直坚持不懈。全国各大报刊多次报道,全国各地人大组织先后到招远取经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