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产核资和国有资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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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 1979~1980年,财政局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颁发合格证。
1993年,财政局对194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后核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24594万元,比清查前增加1326万元,其中盘盈1371万元,按规定处理和经批准核销数额93万元,重新界定增加国有资产48万元。清查土地532公顷,比清查前增加23.8公顷。
1994年,财政局对55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11.78亿元(含土地估价1.78亿元),负债总额为10.1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6.15%,所有者权益为1.63亿元。查出各类损失4804万元,潜亏挂账5459万元,经营亏损挂账655万元,3项共计10918万元。企业按规定列损益自行处理938万元,冲减资金数为7534万元,尚不能处理待以后年度消化3774万元。
1997年,国资局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对63户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中:工业34户,贸易餐饮业21户,建筑业2户,交通业2户,其他4户。盈利企业45户,亏损18户。经清查63户集体企业资产总额为25.16亿元,负债总额为17.9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1.27%。
企业产权登记 1991年,国资局开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颁发产权登记证书。当年登记企业69户,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47亿元。以后历年进行登记年检。1995年,登记56户,登记国有资产总额4.87亿元。1996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境内产权登记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999年,全市登记33户,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3.22亿元。2000年4月6日,财政部对《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产权登记工作更加科学和完善。2001年,全市登记19户,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3.88亿元。2002年,全市登记16户,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3.37亿元。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995年,招远市首次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历年来,确保产权登记质量,管理经验在全国推广。1995年,全市登记203户,登记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1.24亿元,国有资产总额4亿元。1999年,全市登记199户,登记资产总额7.77亿元,负债总额2.34亿元,国有资产总额5.43亿元。2002年,全市登记137户,登记资产总额9.52亿元,负债总额3.51亿元,国有资产总额6.0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