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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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 20世纪80年代初,建设用地管理混乱,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先用后征及越权审批、乱占滥用等现象相当普遍。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3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省、烟台市政府每年对建设用地实行指标管理。招远县对国家建设和村镇以上企业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保证基础工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外向型经济项目用地,压缩非生产性项目和无原材料来源的工业项目用地。农房建设制定建房户条件、村委审批意见、政府审批结果三榜上墙和乡镇土管员批前、批中、批后三到现场制度。1992年审批工作开展现场勘查、办理手续和批地发证一条龙服务。1994年土地局规划、地籍、用地、监察、测绘等科室各出1人组成一站式服务办公室,缩减办证程序,受到用户好评。1995年,农房建设提出“年初给各乡镇下达指标,10月底刹账”的报批制度,扭转建设用地管理中的混乱局面,烟台市下达的零星建设指标从未突破。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招远市自4月冻结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第二年开始挖掘存量土地,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收回办理给急需用地户,当年收回土地1.98公顷,办理转让3宗1.98公顷。对农房用地,在指标上实行总量控制,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999年,境内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没有条件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招远市当年办理新增建设用地9宗,占地6.59公顷,其中耕地2.65公顷,收取耕地造地费11万元。农房建设审批手续一律收缴市局办理。全市共办理农房用地790宗,占地11.72公顷,没有一处占用耕地。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境内土地有偿使用从农村宅基地开始,1990年开始试点,出台《招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内和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第二年在全县面上推开,有效地控制了建房热势头,当年全县撤回建房申请188份,推迟建房334户,全年用地22.47公顷,只占计划指标的62%。1992年实行收费的村庄707个,占总数的97%。这项工作到1993年7月中央清理不合理收费终止。终止后,乱圈滥占现象在全市农村普遍抬头,市政府结合有关文件精神,于1998年出台《农村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管理暂行规定》,对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遏制乱圈滥占势头,加速旧村改造步伐。
1991年,境内开始国有土地出让试点,5月为县运输公司办理0.32公顷国有土地出让,改过去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做法,第一次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下半年全县面上推广,当年出让土地20宗17公顷,收取出让金17.98万元。1992年《招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出台,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划拨使用外,全部纳入出让轨道。对村办企业也以转权让利办法办理出让,当年出让12宗4.33公顷。1993年,土地局下发《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的通知》,把出让的范围延伸到原划拨土地,原划拨土地因发生流转、转让和改变用途的,都要补办出让手续。1998年《招远市划拨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出台,对经营性质的未发生转让和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开征地租,实现土地使用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转换。当年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10宗,占地273公顷,合同租金189万元,实际收取67万元。2002年,《招远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招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出让办法》出台,当年对旧体育场2.92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成交价4040万元,敲响国有土地拍卖第一锤。